日前,農業部在網站公布《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擅自修改農藥標簽和贈送過期農藥適用法律問題的函》,文件顯示,分裝農藥的標簽應當與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標簽一致并標注“分裝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貼、涂改等方式對標簽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膠修改“生產日期、分裝日期”的,都應當認定為擅自修改標簽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予以處罰。
此外, 農藥經營者以贈送、獎勵、捆綁銷售等名義向消費者提供農藥產品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農藥的行為。贈送過期農藥產品且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農藥產品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予以處罰。贈送、獎勵、捆綁銷售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