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化肥
根據國務院近日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取消了大多數類別企業的注冊資本限制,化肥經營資質的資金門檻也在取消之列。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工商登記改革要求,公布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新的改革方案,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除保留涉及金融、證券、保險、直銷等行業的注冊資本實繳制外,其他絕大多數行業的企業注冊改為認繳制,不再驗資和限制最低注冊資本。2009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9〕31號),放開化肥經營限制、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限制的同時,設定了化肥經營資質的注冊資本下限。按照當時確立的化肥經營資質許可條件,申請從事所在區域內化肥經營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此次改革后,再申請設立各種經營區域范圍化肥經營企業,都不再限定注冊資本,直接發放營業執照;不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
根據改革方案,放松市場主體準入限制后,作為配套措施有關部門將加大市場監督管理力度、建立信用公示體系。將于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的條款,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化肥等生產資料,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61號令發布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也將于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具體落實加強商品質量市場監管和消費者投訴處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