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藥管理條例》明確規定:①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以及劣質農藥;②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③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根據 《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假農藥有三種情況:(1)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指的是以別的物質冒充農藥,產品中經檢測根本不含有農藥的有效成分。(2)以此種冒充他種農藥。指的是產品中的農藥成分與標簽標示的完全不同。(3)所含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不符。指的是產品中的農藥成分與標簽標示的不完全相同。
此外,《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劣質農藥也有三種情況:分別是(1)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2)失去使用效能的;(3)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