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此舉將農業保險定位為有國家補貼商業保險,條例傳達出農業保險發展有法律保障的積極信號。農業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和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組成部分,對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內容,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和學者。大家一致認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險種不健全;部分險種承保面不廣;理賠不到位等。雖然此次《條例》將農業保險確定為商業性保險,但農業保險的發展仍離不開政府的深度支持。而化肥作為重要的農資產品,化肥卻并未被列入農業保險范疇,為了保證農民的利益以及我國農業的發展,化肥保險是否應該提倡還是應該引起政府部門的重新思考。
保險公司無利可圖 農民滿意程度不高——農險兩頭不討好
據了解,目前我國涉足農業保險的公司有很多,主要有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四大農業保險公司及中國人保財險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保險公司開展綜合農業保險業務。其它保險公司雖然也有涉足農業保險,但由于險種比較單一,涉足并不深。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農業保險部張行告訴記者:“根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發展需求和戰略需要,在今年3月,新成立農業保險部,目前還處于個別區域試點,并未全國性的推廣。”他認為,制約農業保險前行的主要障礙是因為保險公司認為農業保險利潤低風險高難賺錢。
作為四大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之一的安華農業保險有限公司,由中國保監會批準,于2004年12月成立。作為一家為政府代辦政策性業務的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在近幾年的運作也深感農業保險的推廣難度。據其公司負責人介紹,在江蘇、吉林、四川等地,公司在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過程中,種植業保險利潤低、養殖業保險風險高等問題較為突出。結果,農業保險成了“不賺錢的買賣”。另外,定損的時候難以做到一碗水端平,所以遇上普遍受災的情況,只能是按照上限封頂賠付,去掉經營費用,保險公司基本無利可圖。
而作為賠付的對象農民,在受災后,普遍對保險公司的賠付滿意程度不高。安華保險吉林公主嶺分公司副總經理朱國學說:“在一些地區,農業保險理賠實行的是‘超賠封頂’,即該地區當年農業保險單一險種賠償總額在當年該險種保費總額(包括各級政府補貼和農戶自繳的保費總和)5倍以上部分,當地政府及承保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即使農民得到封頂賠付,仍不會滿意。”
而一些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因而支持農業保險積極性不高,農作物參保面積越大,財政的補貼壓力越大。因此在這些地區保費收繳困難也是各地面臨的一個難題。朱國學說:“政策性農業保險規定農民自愿投保,客觀上受村組統一投保的要求,有些主觀不愿意又不得不參加的農民,就在保費繳納時消極拖延甚至干脆不繳。尤其是有的多年沒有出險或出險沒有賠款的農民,再繳費時抵觸情緒很大。”
健全再保險體系 建立巨災專項風險基金 ——農險仍需政府深度支持
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指出,要“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建立中央財政支持下的農業大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這是第五次在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農業再保險體系建設問題。 農業再保險是利用市場手段化解農業巨災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經過幾年來的嘗試與總結,我國農業再保險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突出表現在各級政府、保險公司等對農業再保險的認識普遍提高。各地政府也逐漸認識到購買農業再保險的重要性,并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組織和協調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地域廣闊,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自然災害風險,每年都會因洪澇、病蟲害、干旱等災害遭受巨大損失。中國農業大學農業保險及風險管理研究所所長楊汭華說:“目前我國的農業巨災保險基金尚未建立,大規模的農業災害一旦發生,對農業保險的沖擊會比較大,我國的農業保險還處于看天吃飯的階段。”
巨災專項風險基金是解決當前國內巨災問題的一個有效措施和手段。同時,政府應該健全并完善農業保險立法,并建立廣泛的再保險機制,有效分散農業保險經營者的風險。
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有巨災風險的分攤機制。因為一旦發生巨災,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將遭受“重創”。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表示,巨災保險法律一直處于懸空狀態,并未落實,也是制約農業保險發展的主要原因。
無論是健全再保險體系還是建立巨災專項風險基金 ,這都需要政府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農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化解農業保險本身的政策性目標與實踐中經營者的商業性目標的矛盾,擴大農業保險的供給能力,刺激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發揮農業保險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
中國農業大學農業保險及風險管理研究所所長楊汭華說:“中央財政對關系國計民生的主要險種保費的補貼率達到了40%,中央、省、市財政合計補貼保費達到了70%-80%,農民僅負擔保費的20%-30%。以農作物為例,目前農業保險的保額基于生產的物化成本來確定,還比較低,目的在于對簡單再生產的能力的維護,穩定農民的生產生活。”
正是由于農業保險的保額比較低,所以現階段不宜實施強制保險,而應實行低費率吸引農戶投保,讓農民覺得“劃算” 。而要想實行低費率的農業保險,只能由政府進行補貼。楊汭華認為,歐美國家的農業保險還是值得借鑒的。她說:“以美國為例,美國通過制定法律、經濟支持、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在保險、免稅,激勵了私營保險公司承擔農業保險業務。我國目前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除了免征5%的營業稅外,并未給予其他稅收優惠待遇。”
農業保險是一種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的保險,由于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高成本、低收益的特點,一般商業性保險公司都不愿意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加之大多數農民自覺參保意識低,因而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深度支持。
農業保險范圍有限——化肥被擋在大門之外
很多人認為化肥保險應該屬于農業保險的范疇。在記者調查中了解到,農業保險僅包括養殖和畜牧兩部分,因此在《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并未出現化肥保險的相關說明。張行告訴記者:“化肥保險屬于產品質量險,投保的對象應為化肥生產企業,當前的需求較少,所以很少有保險公司涉足化肥保險業務。”
魯西化工集團副總經理、磷復肥工業集團總經理姜吉濤認為,化肥保險雖然很有必要,但現階段推行起來還是比較困難,主要原因是因為大型化肥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有保障,很難產生賠付。他說:“企業在2000年剛投入生產初期,也曾經給產品買過產品質量險,一直買到2004年,都未產生過賠付,所以近些年也沒有出現過化肥產品質量問題,所以也沒給化肥買過保險。”
大型生產企業由于在生產環節控制嚴格,化肥產品質量有保障,而農民面對市場上萬千品牌,難免會遇到假化肥,而且由于假化肥產生農民減產情況也屢有發生。如果由于化肥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減產,即使農民買了農業保險也不會產生賠付,所以最后受損失的還是農民。
作為生產企業不對化肥產品上保險是對自己的產品有信心,認為沒必要上保險,而作為流通企業,阻礙化肥保險發展的關鍵或許是因為目前市場監管的混亂和時機的不成熟。湖北農資公司總經理李勇認為,在現階段并不適合推出化肥保險,主要原因是因為流通企業對于化肥保險的認知度并不高。他說:“一方面,流通企業的利潤率并不高,給化肥上保險的話,肯定會將成本轉嫁給農民,現在農民對化肥價格比較敏感,即使每袋化肥貴出1-2元,都會影響銷售量;另一方面,目前化肥流通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市場管理混亂,無序競爭,化肥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只有等這些問題解決后,化肥保險的推出對于行業來說才是錦上添花。”
金華市金土地農資連鎖公司總經理錢建設也認為,目前給化肥、農藥等產品買保險的還未有所聞,如果化肥買了保險,抽檢不合格如何賠付?施用后導致作物減產,屬于天氣原因還是化肥產品質量的原因無從界定。所以化肥保險對于經銷商和農民來說并不太關心。
隨著《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也顯示了國家對于農業發展的重視,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庹國柱認為,我國的農業保險,是兼有農業發展和農民福利的雙重責任和重要意義。這次的《條例》定義農業保險時,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都包括在內。而且將漁船、農機、農房等“涉農保險”也包括了進去,這種外延的擴展充分考慮和吸收了近年來實踐的成果,這對農業保險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雖然農機等“涉農保險”也包括進去,但記者發現,化肥作為重要的農資產品并未列入農業保險范疇,國家在發展農業保險的同時還是應該大力提倡推行化肥、農藥等農資產品的質量保險,因為影響農民收入的不只是“天氣”因素,農資產品的質量問題對于農產品的收成影響也至關重要。為了保證農民的利益以及我國農業的發展,化肥保險是否應該提倡還是應該引起政府部門的重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