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履行農藥登記許可監管職責,加強草甘膦農藥產品質量管理,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我部決定對草甘膦農藥產品開展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具體事宜如下:
一、抽查對象
取得草甘膦復配制劑登記的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具體名單見附件)。
二、抽樣
赴企業抽樣組由我部種植業管理司統一組派,每組不少于2人。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企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我部種植業管理司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按照規定的抽查產品范圍從企業的成品倉庫抽取。每個產品封樣兩份,一份由被抽查企業留存(供復檢用),另一份由抽樣人員交指定單位檢測。本次監督抽查,使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統一制作的抽樣單、封樣單,抽樣人員要認真填寫相關內容。填好的抽樣單要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
市場抽樣委托湖北、湖南、四川省農藥檢定所負責,各抽樣單位對附件所列每個產品至少抽取1個樣品,具體抽樣安排由抽樣單位自行決定。抽樣后書面通知標稱生產企業確認,生產企業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抽樣單位提出,并提供證明材料。逾期無書面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三、樣品檢測
(一)承檢單位
所抽取的樣品統一由農業部農藥殘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石家莊)負責檢測。
(二)檢測項目和方法
檢測項目包括有效成分含量、甲醛含量、未經登記的農藥成分。
檢測方法為農藥登記核準的產品化學資料、草甘膦水劑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
(三)判定依據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相應產品標準質量控制項目指標要求進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甲醛含量,均符合標準要求,未檢出其他農藥成分的,判定為合格;添加其他農藥成分的、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或者甲醛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均判定為不合格。
四、結果確認
檢測工作結束后,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測結果書面通知被抽查企業,在湖北、湖南、四川市場上抽取樣品的檢測結果應當同時通知銷售單位和標稱生產企業,并通報被抽查企業所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樣單位。被抽查企業或銷售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說明復檢理由,同時抄送承檢單位。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認為復檢理由充分、確有必要的,及時安排復檢。復檢采用封存備用樣品進行,由原檢測機構承擔,特殊情況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指定其他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異議單位承擔。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五、時間安排
抽樣應當在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具體時間由抽查人員自行確定。承檢單位應當在2012年3月31日前將監督抽查結果報送我部種植業管理司,并抄送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六、工作要求
(一)有關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做好協調服務工作。被抽查企業應予以配合,不得阻礙、拒絕監督抽查工作。
(二)抽查人員應當同時對被抽查企業生產相應產品近半年內的農藥原藥來源、生產和銷售臺賬、產品檢測原始色譜圖等進行核查。被抽查企業應當配合提供有關資料。
(三)抽查人員要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嚴格保密被抽查企業名單等重要信息,嚴格執行抽樣程序和要求,確保監督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四)承檢單位要嚴格執行樣品管理和檢驗規程,確保檢測結果的科學、公正、準確。
附:草甘膦農藥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企業及產品名單
生產企業名稱 |
農藥登記證號 |
農藥名稱 |
有效成分含量 |
劑型 |
重慶樹榮化工有限公司 |
LS20100140 |
2甲·草甘膦 |
15% |
水劑 |
重慶市永川化學制品廠 |
PD20094262 |
麥畏·草甘膦 |
20% |
水劑 |
浙江升華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PD20110250 |
麥畏·草甘膦 |
20% |
水劑 |
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 |
LS20091040 |
2甲·草甘膦 |
44% |
水劑 |
江蘇蘇州佳輝化工有限公司 |
PD20091382 |
2甲·草甘膦 |
40.5% |
水劑 |
廣西壯族自治區化工研究院 |
PD201000963 |
滴酸·草甘膦 |
10.8% |
水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