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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尿素市場動態簡報
對我國種子市場實施價格管制的經濟學分析
http://egbuddhist.com 2005-3-22 18:00:04 瀏覽:

           內容提要:本文以我國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對種子市場實施價格管制為出發點,用經濟學價格管制的基本理論,分析了種子市場的特征、種子價格上漲或經銷環節利潤率過高的原因、實施價格管制的可行性及價格管制目標能否實現等問題。本文認為,價格管制對我國種子市場只具有部分適應性,種子市場價格過高或不合理現象并不都適合通過價格管制來治理。要從根本上規范種子市場秩序,保證種業長遠、健康發展,必須加強相關政策的配套改革和種子市場的全面規范與建設。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頒布與實施促進了我國種業的發展,種子企業由《種子法》頒布前的2700家增加到7800家,種子銷售網點更是增長迅速。同時,種子市場結構也發生了顯著變化。1997~2002年,種子行業銷售額前50名企業中,國有獨資種子企業的種子銷售額由17億元下降到15億元;與之相對的是,有限責任種子公司的種子銷售額則由5億元上升到35億元。這標志著我國種業多元化市場競爭的格局正在形成。而且,一些大型種業集團成功上市,取得了可喜的經營業績。其中,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凈利潤分別為2722萬元、3796萬元和4033萬元,2000年、2001年的凈利潤分別比前一年增長39.46%和6.24%;2000年、2001年每股收益分別為0.36元、0.38元:2001年每股凈資產為7.49元。

  與此同時,一個現象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即種子價格明顯上升,部分企業或產品的利潤率偏高。近年來,一些雜交種子的價格上漲幅度達到1倍以上,大田作物常規種子的毛利率平均為15%~25%,而水稻、棉花等作物的雜交種子和瓜菜種子的毛利率高達50%以上。不僅如此,種子流通環節(種子批發商、零售商)的毛利率也十分可觀,有的甚至達到40%左右,遠遠高于2002年全國限額以上批發、零售貿易企業8.03%的平均毛利率。更有甚者,少數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長江流域擅自經營國家禁止推行的一些抗蟲棉品種以牟取暴利,0.5公斤棉花種子的零售價格竟高達140元,導致一些地方種子市場價格混亂。

  一些省份,例如江蘇、遼寧、河南、湖南等,從保護農民利益出發,對種子市場實施最高限價、最高差價率限定等價格管制政策。例如,江蘇省2001年實施的《江蘇省農作物種子價格管理辦法》就明確制定了種子批發、零售價格的作價公式,而且規定批發環節價格綜合差率不得超過20%,零售環節價格綜合差率不得超過15%(綜合差率包括利息率、運輸及保管損耗率、經營管理費用率和利潤率)。

  價格管制對我國種子市場是否具有廣泛的針對性?種子市場價格過高或不合理是否完全適合通過價格管制進行治理?本文試圖運用價格管制的基本理論,從我國目前種子市場的特征、種子價格較高或經銷環節利潤過大的原因、實施價格管制的可行性以及價格管制目標能否實現等方面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二、價格管制及其對象、目的

  價格管制是政府限制壟斷勢力的一種方法,指政府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預企業制定商品價格。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價格管制的主要原因是壟斷的存在。這里的壟斷指賣方壟斷,即市場上某個行業或某種產品只有一個賣方,但有許多買方。因而這個廠商(賣方)就處在一個特別的位置上,它可以自行提高產品的價格而不必擔心有其他競爭者通過較低的價格來搶奪市場份額。

  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壟斷者同完全競爭廠商一樣,必須將其產量定在邊際收益曲線(MR)與邊際成本曲線(MC)相交之處,也就是使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由于完全競爭廠商面臨的需求曲線與邊際收益曲線為同一條線(d=MR=AR=P),因而廠商利潤最大化時的價格pm正好等于邊際成本(MC),廠商不可能獲得超額利潤(見圖1)。而壟斷廠商面臨的需求曲線不同于完全競爭廠商面臨的需求曲線,其邊際收益曲線(MR)總是位于需求曲線(D)下面。因此,一般情況下,壟斷廠商實現利潤最大化時的價格(pm)總是高于邊際成本(MC)(或平均成本AC)(為簡化起見,假定邊際成本等于平均成本且固定不變),而利潤最大化時的產量qm則低于完全競爭狀態下的產量,因而壟斷廠商獲得了超額利潤,而消費者不得不以較高的價格pm接受較少的產品qm(見圖2)。很顯然,壟斷勢力的存在使消費者利益受損而使廠商受益。為此,政府有必要通過對壟斷廠商設置最高限價,促使他們增加產量、降低價格,使社會資源的配置達到或接近最優狀態,也就是使產量增加到q水平,在q產量水平上,需求曲線與邊際成本曲線相交,意味著消費者為獲得額外一單位產品所支付的價格正好等于廠商生產該額外產品所花費的成本。這時,社會福利達到最大。

  由此可見,價格管制政策的運用緣于壟斷勢力導致的較高的壟斷價格和較低的產量(這里含有一個暗示,即壟斷廠商為了獲得超額利潤,不惜讓一部分生產要素閑置,也就是壟斷廠商的產量低于其生產能力)。因此,管制的對象主要是壟斷廠商(產品),尤其是自然壟斷廠商(產品)。

  價格管制的目的在于運用行政手段干預壟斷產品價格,使壟斷廠商的產量接近或等于q點上的產量水平,滿足更多消費者的需要。同時,在這一新的產量水平q上,價格接近或降至邊際成本或者最優狀態下的均衡價格P(自然壟斷行業的價格管制不宜使價格降至邊際成本,最好使管制價格等于平均成本),從而消除或減少由于壟斷帶來的高額利潤,保護消費者利益,增加社會福利。

  三、價格管制對我國目前種子市場的針對性分析

  (一)種業的市場特征

  從市場主體數量及市場控制程度看,我國種業市場兼具完全競爭和壟斷競爭的特征。從整體看,我國種業高度分散,集中度明顯偏低。全國7800家種子企業總資產共165億元,其中,50強企業(指按研發能力、資產實力、銷售額、生產加工能力等指標綜合評分排名前50位的企業,下同)43億元,只占26%。2003年,我國種子企業中注冊資本達到或超過3000萬元的只占0.8%,59.8%的種子企業的注冊資本小于500萬元。市場占有率狀況也顯示我國種子市場集中度很低。1997年,我國種業銷售額前10名企業的種子銷售額占整個市場份額的4%,前50名企業占8%;2002年,種業銷售額前10名企業的種子銷售額占整個市場份額的10%,前50名企業則占21%。盡管這些數字顯示我國種子市場的集中度近年來有所提高,但與其他集中度高的行業和國外種子行業比較,我國種子市場的集中度仍明顯偏低。2000年,世界種業10強企業的銷售額占全球種子市場銷售額的24%,而我國種業10強企業的銷售額同期只占全球種子市場銷售額的0.8%。2002年,我國種業銷售額前50名企業的銷售額約50億元人民幣;而2000年,美國先鋒公司和孟山都集團的銷售額就分別達19.9億美元和17億美元,折合人民幣約為165.17億元和141.1億元。也就是說,早在2000年,美國兩大種子集團的銷售額就分別相當于我國種業銷售額前50名企業2002年銷售額總和的3.3倍和2.8倍。可見,我國種業目前還沒有形成很強的壟斷勢力。

  從市場買方看,作為種子的消費者的農戶多達3.5億,且沒有形成一個聯合或聯盟(像日本的農協)以打造買方壟斷勢力,提高討價還價的能力。高度分散的賣方和買方的相互作用使我國種業市場具有完全競爭市場的性質。

  同時,由于種子本身的技術特性,少數種子公司對一些品種的生產經營具有一定壟斷性。這一點突出表現在雜交種子的生產經營上。例如,油菜種子華雜6號是由“雙低”甘藍型油菜細胞質雄性不育系8086A和“雙低”恢復系7-5配制出的半冬性甘藍型雜交種,它的父本、母本由武漢聯農種業有限責任公司控制,所以,該公司在華雜6號這一油菜品種上具有壟斷勢力。但是,油菜有很多品種,例如華雜系列、中油雜系列、秦油系列、皖油系列等,不同品種的油菜種子間存在價格競爭,任何一個差異化品種的擁有者在定價時都不可能不顧及其他競爭者。同時,由于油菜與小麥在生長季節和種植區域上完全相同,油菜種子與小麥種子間也有一定替代性,油菜種子與小麥種子客觀上也存在競爭。

  由此可見,我國種子市場具有雙重性:從整體的供需雙方狀況看,它具有完全競爭市場的特性;從特定品種的供應看,它又具有一定的壟斷性。即使這樣,由于同種作物存在多個有競爭實力的品種,“一品獨大”的格局還沒有形成。

  種子市場的這一特性決定了目前種子價格較高并不完全或主要是由壟斷所造成的。由此,可以認為,作為主要針對壟斷勢力的價格管制政策盡管可以遏制少數品種價格過高的現象,但對整個種子市場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ǘ┓N子市場價格上漲及利潤率較高的原因

  既然壟斷不是種子價格高的主要或唯一原因,那么,導致種子價格上漲、少數企業或一些經營環節利潤率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1.與近年來農業發展的大環境相關。加入WTO后,為提高我國農產品的核心競爭力,應對國際市場的挑戰,我國政府對農業發展目標進行了相關調整,從原來的只注重農產品產量轉變為既注重產量,又注重品質與效益,從而刺激了農民對農作物良種的需求。目前,我國農作物良種的生產量有限,供不應求,自然導致價格有所上升。尤其是最近兩年,大宗農產品價格明顯上升,農民種植收入提高,加之以前種子價格偏低,農民對種子提價有一定的承受力。據美國SEMINIS公司對中國市場所做的調查,農民愿意花相當于普通種子價格的2~3倍的高價購買高質量的種子。2004年筆者對湖北省谷城縣農民做的問卷調查也說明了這一問題。在對“決定購買種子時,下列哪些因素考慮比較多”這一問題的回答中,70%的被調查者選擇“種子的增產潛力”,36%選擇“種子品質”,22%選擇“種子價格”(有重復選擇)?梢姡S著國家農業發展政策的調整和發展環境的變化,農民的觀念也發生了改變,購買種子時,價格已不是首選因素。這無疑為種子的適當提價和種子企業獲得較大的利潤空間提供了可能。

  2.與種子商品的需求特點和近年來種子質量的提高有關。種子作為生產要素,與消費品具有不同的需求特性。消費者購買消費品,是為了直接滿足自己的吃、穿、住、行等;廠商購買生產要素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直接需要,而是為了通過生產和出售產品獲得收益。因此,廠商購買生產要素的效用,取決于該生產要素增加生產的能力和消費者對其所生產產品的需求。農民購買種子時同樣要考慮這一問題。在預期生產的農產品能夠全部出售的前提下,對種子效用的衡量就是它能增加多少產量及收益,只要種子效用大于種子購買成本,農民就會選擇購買種子。進一步推論,如果種子增產效果明顯,即使價格較高,農民也樂于購買。近年來,我國農作物品種更新和推廣速度加快,一批質優、高產的新品種不斷面世,為生產和經營這些品種的企業拓寬了利潤空間。雖然這些新品種的種子價位較高,但農民使用它得到的效用更大。所以,總體上講,農民還是得到了實惠。例如,現在湖北市場上俏銷的油菜種子華雜6號,比一般品種增產20%以上,農民使用華雜6號油菜種子,1畝耕地的種子成本為8元,盡管比使用一般品種多2~4元,但每畝耕地可增加收入60元左右,所以,即使華雜6號種子價位高,農民也愿意購買。

  3.與國家負擔了一部分研發成本有關。種業是高科技產業。國外大型種子集團都有自己獨立的研發機構,每年投入大量資金開展育種研究。美國種子產業1998年投入1.8億美元進行玉米育種,相當于銷售收入的10%;法國利馬格蘭公司2000年科研投入為4.5億法郎,相當于銷售收入的12%;KWS種業集團公司科研投入相當于銷售額的15%。這些巨額投入最終都計入成本。與之相比,我國種子企業科研投入不夠。全國種業50強企業中,科研投入相當于經營額10%以上的只有2家,在5%~10%的有8家,其余40家都在5%以下,50強之外的其他企業研發投入就更少了。在我國,研究和開發一個良種通常需6~7年的時間,現有民營種子公司絕大部分成立于最近幾年,且由于資本積累不夠,前期對科研的投入都很少。由此看出,近幾年推廣的新品種大都產生于國家投資的農業院校及科研院所。由于種種原因,這些新品種近乎無償地為種子公司開發利用。如果將國家多年來對育種的投入計入開發成本,則在現有種子價格水平下,我國許多企業的利潤率將會大大下降。所以,如果考慮到國家對育種的實際投入成本,我國現有種子價格并不高,有些學者甚至認為與國際種子市場價格比較,我國種子價格明顯偏低,現在的種糧比是2:1~8:1,而國際市場種糧比為15:1~25:1(張立杰、李燁,2003).這說明,我國目前一些種子企業的高利潤率存在一定的泡沫與水分,是因為少計成本而造成的利潤虛增。

  4.與市場發育程度低、規范性差有關。雖然近年來我國種業發展較快,但總體上講,市場發育程度還很低。首先,行業內名牌企業、名牌產品少。許多企業尤其是成立不久的民營種子企業既沒有自己穩定的銷售網絡,也沒有樹立自己的品牌,需要借助經銷商宣傳其產品以擴大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為刺激經銷商加大對自己產品的宣傳和推廣力度,一些種子企業不惜給經銷商很大的返利空間。例如,某些企業2003年每0.5公斤油菜種子給經銷商的返利空間為12元左右,加成率(種子銷價與種子進價的差額占種子進價的比率)為67%,整個經銷環節的毛利率約為40%。其次,市場不夠規范,地方保護主義和地區封鎖仍然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嚴重。一個新品種能否順利進入當地市場,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疏通各種關系,是否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因此,種子公司需要借助當地有一定影響和社會關系的經銷商幫助理順各種利益關系。再次,種子市場信息化水平低。農民主要是從地方電臺廣告、當地鄉村干部和經銷商處了解種子信息,而且地方電臺廣告有許多就是種子企業委托經銷商做的。所以,作為種子終端消費者的農民,其購買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種子經銷商。從某種意義上講,當前我國種子營銷渠道為經銷商所控制,種子經銷商正是利用這種位置牟取過高的利潤。另外,市場管理混亂,給少數不法商販哄抬價格、牟取暴利以可乘之機。例如,一些商販為牟取暴利,將未經審定或不允許在特定區域推廣的品種的種子混入市場,高價出售,導致一些種子價格過高,例如文章前面所提到的一些抗蟲棉品種等。

  以上分析說明,我國目前種子市場價格較高、利潤空間大是由多種因素共同造成的。其中,有些是因為種子市場需求結構發生變化和種子質量提高而帶來的種子價格的正常上揚,只要種業市場規范,生產要素能自由流動,一定時期后,高質量種子的供給量將會自然增加,供需新的平衡將使實際價格回落到較低的水平。所以,對于此類原因引起的價格上漲實施價格管制既沒必要,也不合理。對于因為科研投資和成果轉化體制不暢所導致的一些種子企業利潤率過高的現象,根本的解決途徑是盡快調整國家農業科研投資方向,政府投資逐步退出商業化育種領域,并明確國家對其投資所形成的農業科技成果開發的相關權利。對于因為市場發育程度低、管理不規范而導致的種子批發、零售環節毛利率過高的現象,價格管制可作為重要措施。但是,同時必須加大種子市場信息體系建設的力度,打擊地方保護主義,規范市場管理,只有這樣,價格管制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實處。至于少數不法分子違反國家規定,高價兜售禁止銷售的種子,就不僅僅是價格管制的問題了,對他們應該嚴格取締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ㄈ┠壳胺N子市場價格管制的可行性

  《種子法》頒布實施前,我國種子尤其是大宗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一直屬于計劃調節,主要農作物種子價格、各個環節的加價率(或毛利率)基本由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制定和控制。應該說,在種子市場價格管制上,政府有一定經驗。問題是,現在的種子市場與以往相比有著本質的不同!斗N子法》頒布后,我國種業基本進入市場化運行軌道,如何保證價格管制政策的實施不破壞市場經濟的法則,不影響市場主體的正當利益,已成為一個必須考慮的問題;同時,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新品種的選育開發速度加快,目前,市場上品種數量較以往大大增加,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品種增多,不同品種無論在產量、品質還是抗性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進行價格管制時,如何準確鑒定不同品種的質量差異,對不同品種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分別制定不同的最高限價,也是十分棘手且不容易準確把握的問題。另外,目前,我國種子行業的企業數量已大大超過《種子法》實施前,尤其是種子批發商、零售店更是數量眾多,僅湖北省就有種子零售網點12000多家,其中,許多沒有建立完整的經營檔案,很難對其具體的經銷量、經銷價格進行掌握和控制。這為價格管制的實施造成了困難,即使勉強實行,也需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意味著價格管制的執行成本將會很大,執行不當甚至得不償失。

  (四)價格管制的效果

  市場經濟國家實施價格管制的目的是使壟斷廠商提高產量、降低價格,減少消費者損失,增加社會福利。我國當前在某些地區已經或打算實施的種子市場價格管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降低或規范種子價格,保護農民利益。應該說,它的出發點是好的,對于抑制種子行業少數不法商販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可以起到一定作用,而且從短期看,確實可以通過降低種子價格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種子價格必然受到供求的影響。目前,我國某些種子價格高與市場上高質量種子供給滿足不了需求有關,而且相對較少的良種供給量并不完全是種子企業有意限制產量所導致的,恰恰相反,是由種子企業經營規模小、生產能力低造成的,這正說明國家需要通過一定政策來扶持、促進種業的發展。我國目前大多數民營種子公司發展歷史短,制種基地建設不夠成熟,同時,一些種子公司的管理水平還應付不了較大的種子生產規模,而且種子供給的短期價格彈性低。所以,種子公司在政府限價的情況下,一定時間內不可能通過提高生產量使其總利潤保持在原有的水平,這對規模本來就比較小的種子公司快速積累資金,應對國外種子集團的挑戰十分不利。即使種子公司勉強擴大生產量,在現有的種子基地建設水平和管理水平下,種子質量難以保證,最終還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四、結論與建議

 。ㄒ唬┙Y論

  第一,我國種子市場從總體看仍處于高度分散狀態,完全競爭是其主要特征,因而壟斷并不是市場價格高或利潤率高的主要原因。

  第二,造成近年來我國種子價格上升快、經銷環節利潤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情況可以通過價格管制來調整,有些則不宜采用價格管制政策,還有一些需要配套運用包括價格管制在內的多種市場管理手段綜合調節。

  第三,從目前我國種子市場的實際看,真正、全面落實價格管制有一定難度,可能會導致管制成本過高。

  第四,價格管制對于遏止部分地區、企業、品種及環節的高價位、高利潤率確實有一定效果,對于規范種子市場、保護農民利益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如果使用不當,它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種業的發展并最終影響我國農業的長遠發展和農民的根本利益。

  (二)建議

  對我國種業而言,價格管制只是政府管理市場的一個很小的方面。要從根本上規范種子市場秩序,保證種業長遠、健康發展,為農民提供價格合理的優良種子,必須加強相關政策的配套改革和種子市場的全面規范和建設。為此,本文建議:

  1.調整國家有關育種的科研投資方向。政府應適時退出種子尤其是雜交種子的選育、開發等應用研究領域,加大對種子重要性狀的遺傳學特點、原理以及種質資源開發和保護等基礎研究的投入力度,為種子企業進行良種選育、開發提供理論和基礎支持。

  2.嚴格立法,加強品種審定制度和品種市場準入制度管理。一是規范審定過程,提高審定的科學性、公正性;二是嚴格執行只有經過審定的品種才能開發的規定,對于未經正式審定就進入市場的品種應堅決予以取締。

  3.徹底打破地方封鎖,清除進入壁壘。應通過立法逐步建立全國范圍內公平競爭、資源自由流動的大市場;規范各地區政府農業部門的管理活動,將現在政府農業部門與其所屬的種子企業徹底脫鉤,保證農業管理部門公平執法,并為種子企業經營活動提供良好的環境條件。

  4.加快種業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為各種子市場主體提供客觀、真實的市場信息。首先,要完善政府種業信息網絡,提高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其次,可考慮由國家出資,委托民間信息咨詢機構開展種業信息咨詢服務,營造種業信息服務的競爭態勢,促進服務質量的改進和效率的提高;再次,加強對種子廣告的管理,防止虛假信息和廣告對農民的侵害。(李艷軍 李崇光)(作者單位:華中農業大學管理科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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