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出公開征求《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草案)》修改意見函,并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在此之前的8月9日,國家安監總局還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上述法律法規將于今年12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今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以及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安監總局根據新條例的變化,出臺了上述配套規章。
不少業內人士指出,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將大幅提高危險化學品的從業門檻,由此,農藥經營的相關門檻也大幅提高。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就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條件、申請與頒發、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危化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設備及建筑物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二是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依法經過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四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本企業具備經營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五是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六是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七是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八是建立完善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在上述8個條件中,后5個條件都是新添加的內容,意味著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業門檻將大大提高。并且,該修訂草案還在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證機關上作了較大調整,明確由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責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同時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而在最新的《農藥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近年來,不少農藥經營者因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被工商部門處以重罰。對此,不少經營者認為,這其中最關鍵還是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界定上,如現有的《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一些常規農藥也名列其中,這顯然不合理。畢竟目前絕大多數農藥已屬于低毒產品,被視為危險品名不副實。
據了解,國家安監總局已啟動《危險化學品目錄》制修訂工作辦法,將盡快推出《危險化學品目錄》,為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貫徹實施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