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意見征求工作業已結束,在新修《條例》中,最大的變化是將恢復農藥經營的許可制度。這意味著,我國一段時期以來對于農藥經營管理有所放松的局面行將結束,當屬一件大好事。
追溯以往,我國在2004年以前是實行農藥許可經營的,那個時期的農藥經營管理有嚴格的準入標準,不是誰想經營農藥就可以隨意經營的。2004年以后,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我國取消了農藥經營許可制度。這樣做,在給農藥經營及農藥產業發展“松綁”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最為突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市場上假劣農藥和國家禁用、限用的各種農藥泛濫;二是農作物的農藥使用不規范,農藥殘留超標情況嚴重存在。
恢復推行農藥經營的許可制度,可以說是抓住了解決上述問題最為關鍵的“牛鼻子”,是從源頭上解決“問題農藥”泛濫的關鍵舉措。由此說來,國家有關部門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理當受到社會各方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其中有關許可制度的恢復,更應成為有關各方支持推出的重要條文。
當然,僅僅靠一項許可制度的恢復,是不能把“問題農藥”的泛濫及農藥殘留超標的問題徹底解決得好的。制度再好,還要靠人來執行。正所謂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一旦這項制度恢復了,還要認真加以執行,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筆者以為,在該制度荒廢了六七年之久的今天,相信過去那些執行該制度的全國農業部門的相關機構及其人員,早都已改行或調任別處去了。如果這一制度宣告執行,首先就要在全國上下恢復應有的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在此基礎上,還得加強業務培訓。殊不知,近幾年來又有多少新的農藥品種問世,又有多少新的企業經營方式的變化。這些都需要審批許可制度者以新的姿態來面對和處理。一句話,要用專業的人來管專業的事。
這就要求我們未來制度的執行者要做到,既不能“一放就爛”,也不能“一管就死”。許可制度的推行,本是想借此進一步管理好農藥經營秩序,切不可因此而影響農藥生產經營的效率。
既要講究秩序,又要講究效率,這是未來執行許可制度的有關各方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否則,當效率受到嚴重制約的時候,不排除又將取消許可制度的推行。如果我們的法律法規如此反反復復,恐怕既不利于秩序的調控,也不利于法律法規嚴肅性的塑造。
時下,假冒偽劣農藥以及禁用限用農藥的監管迫在眉睫,老百姓餐桌上的農藥殘留超標治理刻不容緩,恢復推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不僅是整頓農藥生產經營秩序的需要,更是確保百姓身心健康安全的需要。因而現階段對于農藥之管理,當屬怎么嚴格都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