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商務部發布了2011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程序的公告,明年磷礦石出口門檻進一步明確。
據了解,對于生產企業,磷礦石出口配額的申報條件之一為2007~2009年出口磷礦石2萬噸(西部地區企業至少一年);西部流通企業的申報條件為三年中至少一年出口達到1.5萬噸,其他地區企業則要求年出口量在1萬噸以上。
公告強調將對磷礦石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核實,將立即停止其磷礦石出口許可,收回相應的出口配額,并在今后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申請。
公告稱,各地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企業應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初審后,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