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密切關注化肥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繼續關注化肥流通體制改革實施以來對行業發展的影響。由于《決定》實施時間短,國內化肥市場總體反映平穩,但還需繼續關注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對策和建議。
第二,積極推進化肥、農藥發展規劃和準入條件的制訂。抓緊修改完善化肥、農藥等專項發展規劃,爭取2010年盡早頒布實施。繼續推進合成氨、尿素、磷肥、復合肥、緩控釋肥、鉀肥行業準入條件的編制,提高質量、環保、安全、能耗等準入標準,規范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加快推進《農藥行業產業政策》和《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制修訂出臺,依法加強和改善農藥行業管理。有條件的地區也要制定本地區化肥農藥行業發展規劃。
第三,依法做好農藥行政許可工作。各工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生產管理辦法》要求,依法做好農藥企業核準、延續核準、頒(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等工作。嚴格生產準入,嚴格控制新頒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做好總量控制。加強農藥生產管理,引導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淘汰落后產能。
第四,積極開展化肥農藥技術改造。積極推進化肥農藥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按照《石化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積極開展技術改造工作。氮肥重點推進原料和動力結構調整、節能降耗、治污減排;磷肥重點要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鼓勵濕法磷酸凈化技術,鼓勵生產食品級、電子級磷酸及磷酸鹽制品;積極開發緩控、長效等新型肥料。農藥重點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環境相容性好的農藥品種,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
有條件的地區要設立支農產業(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發展專項資金,引導化肥農藥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繼續做好生產監督和農資打假。加強對化肥農藥行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監測,積極配合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查處假冒偽劣化肥農藥,打擊制售假劣農資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省級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高毒農藥的生產經營監管。建立高毒農藥流通銷售可追溯的制度。配合農業部門指導農民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藥,加強高毒農藥監測能力建設,培育農藥監測隊伍。
第六,切實加強對化肥生產和供應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各級工業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化肥工業經濟運行的指導,做好化肥流通體制改革中各項政策措施的銜接協調,幫助企業落實好生產和經營所需外部條件。幫助企業協調落實化肥生產所需原料供應;煤炭、天然氣、電力、磷礦和運輸企業,全力優先保障對化肥企業的資源配置,確保化肥生產需要;積極引導探索建立以化肥生產企業、國儲、商儲相結合的收儲機制;積極協調金融機構,幫助企業落實生產所需流動資金;指導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和穩定生產;密切關注新情況、新問題,因勢利導做好化肥農藥等生產供應,確保農業生產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