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來了2009年的最后一個月,今年的寒冬來到比較早。如果按照國家肥料政策發布規律看,每年12月往往是政策醞釀與發布集中的月份。在中國化肥行業全面實施市場化改革的時候,肥料立法也是眾人期待。上周末,有媒體報道有關部門正組織各方專家商討“肥料管理制度與肥料立法”問題。這個消息,引發了業內的普遍關注。
肥料管理由登記制度上升為肥料管理法,是大勢所趨。但對于這個法的定位與具體條款,肥料業內及行業管理部門卻有很多看法,多種看法之間還頗有分歧。筆者認為:肥料法能否順利出臺并有效實施的關鍵,在于消除分歧,兼顧全局。
分歧之一:照顧傳統產品還是照顧創新產品。實行分類登記管理,一些像尿素、磷酸二銨等長期使用、經過考驗的化肥可以免于登記,而一些肥料新品種需要登記,經過有資質的部門批準后方可推廣,這無疑會大大減少傳統肥料生產企業的負擔。但是從行業發展看,那樣做會對肥料創新造成阻礙,企業如果研發出一種新型肥料后必須要登記,請專家評估才能進入農業,無異于延長了的化肥的推廣時間。
分歧之二:分段管理是法規好還是法律好。對于化肥生產、流通、使用分段管理,一種觀點提出,在肥料配方生產、流通、農民使用的每個階段都要有管理人,能夠提高肥料管理效率。但也有人認為分段管理會帶來重復檢查、多部門執法等一系列問題。工商、質檢都有現行的相關法規條款明確其在肥料產品管理中的地位,肥料法是不是還要再增加新的執法部門。
分歧之三:農民知假買假,法律該不該保護其權益。肥料立法的目的是給農民一個能保護自己權益的法律武器,讓執法機構成為他們的當家人,幫助他們維權。但事實是,有些農民知假買假,導致其權益受損。一部分觀點認為,這部分農民的權益,也是法律必須保護的。而還有一部分觀點認為,肥料立法不能僅僅保護農民,還要分清農民在使用化肥中的責任和義務。
肥料立法已經是業內呼吁、討論了很多年的一個重大政策,從以往的過程來看,立法主導機構的站位多多少少會影響到一部法律的取向。筆者希望,經過反復醞釀、多方考慮的肥料法能夠考慮到生產、流通及使用者權益,將能保護和協調中國化肥行業全面改革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