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規范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審批,強化對進出口有毒化學品流向的監督管理,全面防控有毒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運、處置過程中的環境風險,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批準程序》(見附件),F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進出口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中化學品的企業,以及與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等登記手續相關的生產、使用和經營企業,須執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批準程序》,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程序》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生產和使用企業進出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事項的預審,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申請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三、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以及未通過環境保護檢查的企業,我部將不予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單。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高度重視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審批工作,依各自職責強化監督,對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追蹤檢查,落實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宣傳培訓,不斷提高化學品環境管理水平,切實防范化學品環境風險。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