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農民劉某致電本報咨詢:他與本村農民聯合依法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門從事農產品的收購銷售業務,并與村民簽訂了糧食種植收購銷售合同,同時又為村民提供化肥、農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服務。收購銷售農民的糧食、化肥、農藥、種子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待遇?
灤南縣國稅局答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0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同時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另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又免征印花稅。《通知》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