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于日前公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9月9日,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解讀該《決定》時說,要提高為農服務水平,調動參與經營流動主體的積極性,就要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
據了解,近十年來,我國化肥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最大的化肥生產國和消費國,國內化肥供需總量實現基本平衡,氮肥、磷肥自給有余;式洜I已對外資開放,化肥價格也于今年初放開,化肥市場流通趨于活躍。但化肥流通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對從事化肥流通業務的主體仍存在諸多限制,不利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參與化肥經營和進一步提高為農服務水平;化肥市場秩序不規范,不利于保護農民利益。
該負責人說,此次國務院公布這一《決定》,其一條主線就是要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開展化肥經營。同時,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整合網絡資源,發展連鎖、集約化經營,提高為農服務水平。
允許各類化肥經營主體“入場”,不等于毫無“門檻”。該負責人說,化肥是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質不易辨別、施用效果滯后顯現等特點,因此經營化肥的市場準入“門檻”應當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該《決定》要求經營者有相應的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這是經營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最低“門檻”,目的是保障經營者具有基本的經營能力和一定的賠償能力。另外,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注冊資金分別不得少于1000萬元和3000萬元,這項規定也是為了保障經營者具備相應的經營實力,并引導企業向規;较虬l展。
據介紹,與以往政策相比,此次發布的《決定》中關于“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后兩年”,以及“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等都是新規定,這對于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維護農民利益將發揮重要作用。
化肥流通一頭連著生產企業,一頭連著廣大農民群眾。該負責人說,化肥經營放開并不是放任不管,除了搞活流通、加強市場監督外,特別是各級地方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