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1年,與1998年的39號文件遙相呼應,這次改革的到來似乎顯得漫長。而這11年間,中國化肥流通風起云涌,滄桑巨變。
改革早已千呼萬喚,為什么選在這個時刻?“31號文件”之所以醞釀如此長的時間,足以證明“化肥”這一涉農的特殊商品在中國農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一個重要的原因還是這場“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機給中國經濟乃至中國化肥產業帶來的強烈影響,同時,化肥產業自身結構瓶頸以及化肥流通“現實與政策”的沖突矛盾長期沉積,都需要一個政策出口。在化肥行業遭遇罕見嚴冬的時刻,新政出臺,無疑為行業發展送來一場及時的春風。
中國將出現更多農資人
“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
“31號文件”明確對化肥經營取消限制,全面放開,無疑是在“39號文件”基礎上的巨大進步。雖然在11年的化肥流通變革進程中,已經有許多新面孔進入農資行業,但畢竟還沒有那么“名正言順”,新政的明示,將給這些人以及將要進軍農資流通的人以政策上的鼓勵與保護。解下鐐銬好舞蹈,放開手腳做農資,在彰顯商業文明的改革政策下,中國將會出現更多農資人。
設“門檻”準入“有錢人”
“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新政策中對化肥經營者設立了經營資本“門檻”,這一資本準入制度似乎只適用于那些“有錢人”。但是,從現實來看,化肥作為一種本大利薄的商品,對于經營者自然提出資金上的要求,沒有一定的本錢化肥生意做不起。不論是3萬元的個體戶還是3000萬元的跨省企業,經營農資首先要做好資本準備,資本保障是化肥流通健康發展的源頭。
從“掛靠”到“直接”
“滿足注冊資本(金)、資金數額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從過去在供銷社與農業三站的“掛靠”經營到新政策中的兩個“直接”經營,許多農資人不僅將因此減輕多年“管理費”的壓力,減少辦事程序,提高運轉效率,更重要是從此將會獲得“法人”身份,從而獲得企業發展的更強動力。
一手放開,一手規范
“化肥經營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后兩年,以備查驗。化肥經營應明碼標價,化肥的包裝、標識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化肥生產和經營者不得在化肥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越是放開的市場越需要行業規范,新政策重點制定了規范化肥流通的具體措施。近些年來,化肥市場的繁榮發展有目共睹,而市場中魚龍混雜的亂象也很嚴重,在未來的化肥流通中,國家將堅持“一手抓放開,一手抓規范”的方針將更加清晰。
農資連鎖將成大方向
“國家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
農資連鎖已經成為許多大企業農資網絡建設的重要方式,新政策中,對農資連鎖和集約化經營的突出強調將為未來農資企業發展指明大方向。農資連鎖已經發展了許多年,也總結了很多行業經驗,但是就行業的實際情況來說,還有很長的完善之路需要走下去。發展農資連鎖,將為流通企業掌控資源、夯實網絡提供寶貴的機遇。
公平競爭拒絕“地方保護主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許多農資企業尤其是跨省域經營的農資企業經常遇到來自地方的阻力,為此一些企業遭受打擊、蒙受損失,這成為市場經濟大環境下很不和諧的“怪現象”。“31號文件”明確提出“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堅決”一詞語氣之重可以看出,政府將在打擊地方保護主義上面不會手軟。地方保護只能保護起一個壟斷的脫離市場實際的農資圈,并不能真正保護農業的需要和廣大農民的需要,公平競爭拒絕“地方保護主義”。
“中國式”監管如何落實 “31號文件”中用很大篇幅表述“強化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質檢、工商、價格、海關等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并協同作戰,全力維護市場秩序。這樣的市場監管可以說是周到完備,重拳出擊,而在近年來農資市場假冒偽劣屢禁不止,農資經銷商不堪“多頭管理”重壓的態勢之下,如何整肅“農資監管”自身的地方黑幕,成為農資人關注的焦點,誰來監管“監管者”,已經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