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石化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指出,要完善化肥淡儲制度、提高農資保障能力,這對于穩定化肥市場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那么,國家應該如何完善化肥淡儲制度?我認為,可以考慮放寬承儲企業準入條件,讓中小肥企也能參與淡儲。
2005年,為解決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促進化肥企業均衡生產,滿足用肥旺季農業生產需要,國家建立了淡季化肥儲備制度。然而,國家規定承儲企業的基本條件是“化肥生產企業擁有銷售網絡且近三年年均生產量40萬噸以上”,將中小肥企擋在了門外。
到2007年底,我國氮肥企業總數550家,但尿素年產量超過30萬噸的僅有57家,490多家為中小氮肥企業,他們的年產量占據我國尿素年總產量的近 40%,對保障農業生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去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小化肥企業由于沒有規模優勢,再加上受產品價格、成本雙重壓力,生產經營舉步維艱,更需要政策支持。因此,在當前經濟條件下,讓中小肥企參與化肥淡儲很有必要。他們將暫時不用考慮產品銷售問題,避免價格下滑甚至倒掛造成的損失;還可以通過利用銀行貸款、政府貼息等優惠政策,減輕財務壓力,暫時緩解資金緊張的狀況;最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彌補大型骨干企業淡儲指標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從而保證春耕用肥需求。
如何讓中小肥企參與淡儲呢?我認為首先要制定準入門檻,即企業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連續幾年生產經營狀況良好。馬上要死的企業絕對不能參與;要有良好的信譽基礎,能夠有效落實淡儲指標,保證春耕化肥需求;企業產品應該以尿素為主,且具有較好的品牌形象,擁有較為完善的銷售網絡;要具有與淡儲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等。其次,要通過招標的辦法,優選出愿意承儲且有能力承儲的企業。淡儲協議簽訂以后,還要通過現場核查等辦法,加強對承儲企業的監督,確保企業順利完成淡儲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