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工原[2008]第20號
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審核合格并頒(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709個產品名單予以公告。
本次頒(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規定如下:原藥品種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加工、復配、分裝品種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有效期為3年,頒證產品的試產期為兩年。獲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注明生產批準證書編號。
附件:頒(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名單(2008年第九批)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