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各有關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11月21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關于貫徹中央擴大內需政策,積極應對世界金融經濟危機沖擊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有色金屬及化肥儲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省政府建立有色金屬及化肥儲備聯席會議制度,適時研究處理儲備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聯席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監局、省供銷社、云南省儲備物資管理局、省物流產業集團、昆明鐵路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省經委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
二、儲備原則。儲備遵循“政府調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財政扶持、市場運作”的基本原則。儲備對象僅限于省內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
三、儲備品種
(一)有色金屬儲備。收儲100萬噸有色金屬產品,其中:銅15萬噸、鋁30萬噸、鉛15萬噸,鋅30萬噸、錫10萬噸。
(二)化肥儲備。收儲50萬噸化肥,其中:氮肥30萬噸、磷肥10萬噸、復合肥10萬噸。
(三)有色金屬、化肥上述各品種的具體儲備數量、進度等視情況分批次實施動態管理。
四、儲備費用。儲備資金由儲備企業以產品質押等方式向銀行貸款解決,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中視情況對任務儲蓄期所發生銀行貸款利息給予適當補助。
五、收儲單位。有色金屬儲備由省經委負責組織有關企業落實;化肥儲備由省供銷社負責組織落實,省經委配合。
六、收儲執行時間。儲備有色金屬期限暫定為13個月(從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止);化肥收儲時間暫定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
七、其它收儲事宜按《云南省有色金屬儲備試行辦法》和《云南省化肥儲備試行辦法》執行。
附件:1.《云南省化肥儲備試行辦法》
2.《云南省有色金屬儲備試行辦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云南省化肥儲備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擴大內需政策,積極應對世界經濟金融危機沖擊的戰略部署,保證全省化肥市場長期穩定和扶貧救災的需要,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開展儲備化肥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加強化肥儲備工作,省政府設立重點商品儲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銀監局、省金融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昆明鐵路局、省供銷社等相關部門組成。省經委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以下簡稱召集單位)。根據聯席會議的指令,省供銷社承擔化肥儲備的具體運作工作。
第三條 儲備化肥工作遵循“政府調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財政扶持、市場運作”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聯席會議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決定儲備化肥數量。2008年儲備化肥50萬噸,其中:氮肥30萬噸、磷肥10萬噸、復合肥10萬噸。儲備貨源限定為云南企業自產的產品。儲備化肥中的氮肥只限于滿足省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第五條 化肥收儲時間暫定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
第六條 設置儲備化肥保管定點倉庫。
第七條 儲備化肥的收儲、動銷和價格由召集單位提出方案,報聯席會議審定。
第八條 承擔化肥儲備的企業原則上以省內重點化肥生產企業為主體,由自愿參與收儲的企業提出申報,申報材料包括本企業的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貸規模、生產能力、總產量、近兩年效益、承儲承諾書和倉庫所在地及庫存量等基本情況。從申請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若干家作為承儲企業,由省供銷社初審,聯席會議批準確定。
第九條 承儲企業的責任與義務
(一)化肥儲備經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關承儲企業承擔,承儲企業必須誠實守信,嚴格執行聯席會議及召集單位作出的各項決策、規定。必須向召集單位提交承儲承諾書。省供銷社要督查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及日常具體的監管工作。
(二)承儲企業須遵照國家或省定價格政策,組織采購貨源,并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承儲企業對儲備化肥的銷售,要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執行。
(四)應重點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運輸條件好的港口附近,選擇收儲定點倉庫。
(五)要確保儲備化肥的儲存安全,未經聯席會議批準不得擅自動銷儲備化肥。
(六)化肥承儲企業未按照合同要求進行儲備,擅自更換儲備化肥的品種、數量、地點,或儲備化肥發生毀損、丟失的,除應按合同賠償損失外,由省經委、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取消其化肥儲備任務,省財政廳相應扣減其儲備利息補貼。
第十條 儲備化肥獨立設帳、獨立核算、獨立編制會計報表,如實反映資金財務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儲備化肥月度匯報制度。承儲企業定期將每月儲備化肥進、銷、存的數量和價格以及資金費用使用情況上報省經委、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和相關貸款銀行,保證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二條 儲備化肥所需資金由收儲企業以產品質押等方式向銀行貸解決,在遵守信貸原則和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儲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收儲期間發生的利息、倉儲費由動銷增值及省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儲備化肥銷售完畢后,在一個月時間內,必須把財務報表送審計部門審核,報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 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程序。承儲企業申請財政貼息時,要如實編報儲備化肥業務報告并填制《承儲企業儲備化肥財政貼息申請表》,連同企業儲備的貸款利息憑證等有關票據資料,報省經委、省財政廳審核貼息資金。
第十五條 省供銷社和相關金融機構加強對承儲企業收儲業務的跟蹤檢查。重點檢查:
(一)入庫管理。對每批儲備化肥入庫的數量、品質、等級、價格、包裝等進行檢查驗收,填出倉單,做好備案。
(二)在庫管理。月度對各儲備倉庫進行巡查,重點檢查儲備化肥的保管、管理和養護,確保儲備化肥的質量和安全。
(三)出庫管理。要對出庫化肥的品種、數量、價格進行核查,督促承儲企業及時結算和回籠資金。
第十六條 鐵路、交通等部門優先安排和保障儲備化肥運輸。
第十七條 建立儲備化肥信息通報發布制度。按照聯席會議指示,由省經委統一發布儲備化肥工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經委同意,不得擅自在媒體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有色金屬儲備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擴大內需,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和自然災害的影響,促進有色金屬行業有序、健康發展,增強企業發展后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開展有色金屬儲備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加強有色金屬儲備工作,省政府設立重點商品儲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銀監局、省金融辦、省國資委、省質監局、省工商局、昆明鐵路局、云南省儲備物資管理局、省物流產業集團等相關部門組成。省經委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以下簡稱召集單位)。
第三條 儲備有色金屬工作遵循“政府調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財政扶持、市場運作”的基本原則。分批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 聯席會議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決定儲備有色金屬品種和總量。2009年共儲備100萬噸,其中銅15萬噸、鋁30萬噸、鉛15萬噸、鋅30萬噸、錫10萬噸。儲備對象限定為云南省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五條 儲備有色金屬期限暫定為13個月(從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 12月31日止)。
第六條 有色金屬承儲企業承擔倉儲、保管職責。
第七條 儲備有色金屬的收儲、動銷和價格由召集單位提出方案,報聯席會議審定。
第八條 召集單位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聯席會議各項決策,承擔日常工作。
(二)選擇實施儲備有色金屬單位。以省內重點有色金屬生產企業(集團)為主體,由自愿參與收儲的企業提出申報,申報材料包括本企業的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貸規模、生產能力、總產量、近兩年效益、承儲承諾書和倉庫所在地及庫存量等基本情況。從申請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若干家作為承儲企業,由召集單位初審,聯席會議批準確定。
(三)選定儲備庫。根據承儲單位上報的儲備庫地點、庫容量和倉儲企業的倉儲條件、經營設施、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等情況擇優選定。
(四)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分批下達有色金屬收儲計劃(包括時間、數量、價格、品種等)。
(五)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執行儲備有色金屬的銷售方案。根據市場行情變化,及時向聯席會議申請動銷儲備有色金屬的報告,經批準后,按比例下達計劃到各承儲企業。
(六)協助企業向銀行申請儲備貸款,配合省財政廳、各金融機構等單位做好儲備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組織儲備有色金屬業務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 承儲企業的責任與義務
(一)必須誠實守信,嚴格執行聯席會議及其召集單位作出的各項決策、規定。
(二)必須向召集單位提交承儲承諾書。
(三)應重點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運輸條件好的鐵路貨場和港口附近,選擇收儲定點倉庫。
(四)保證調入儲備的有色金屬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承儲企業,召集單位撤銷其承儲單位資格,并建議金融部門停止其貸款業務。
第十條 儲備有色金屬獨立設帳、獨立核算、獨立編制會計報表,如實反映資金財務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儲備有色金屬月度匯報制度。承儲企業定期將每月儲備有色金屬進、銷、存的數量和價格以及資金費用使用情況上報省經委、省財政廳和相關貸款銀行,保證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二條 儲備有色金屬所需資金由收儲企業以產品質押等方式向銀行貸解決,在遵守信貸原則和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機構對承儲企業給予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收儲期間發生的利息、倉儲費由動銷增值及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三條 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程序。承儲企業申請財政貼息時,要如實編報儲備業務報告并填制《承儲企業儲備有色金屬財政貼息申請表》,連同企業儲備的貸款利息憑證等有關票據資料,報省經委、省財政廳批準核發貼息資金。
第十四條 省經委、省財政廳和相關金融機構加強對承儲企業收儲業務的跟蹤檢查。重點檢查:
(一)入庫管理。對每批儲備有色金屬入庫的數量、品質、等級、價格、包裝等進行檢查驗收,填出倉單,做好備案。
(二)在庫管理。月度對各儲備倉庫進行巡查,重點檢查儲備有色金屬的保管、管理和養護,確保儲備有色金屬的質量和安全。
(三)出庫管理。要對出庫有色金屬的品種、數量、價格進行核查,督促承儲企業及時結算和回籠資金。
第十五條 鐵路、交通等部門優先安排和保障儲備有色金屬運輸。
第十六條 建立儲備有色金屬信息通報發布制度。按照聯席會議的指示,省經委統一發布儲備有色金屬工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經委同意,不得擅自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