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農業部2002年192號公告精神,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知》(桂政辦發〔2004〕13號)明確規定:自2004年起在全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甘蔗上使用特丁硫磷等高毒農藥,任何農藥產品都不得超出農藥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使用。但是,目前廣西區的一些蔗區還在使用特丁硫磷防治甘蔗害蟲。廣西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特丁硫磷等高毒農藥禁限用政策的宣傳力度,立即組織開展一系列宣傳活動,積極采取科技下鄉、放心農資進村入戶,以及廣播、電視、短信、
報紙、圖板、培訓、講座、宣傳單、條幅等形式廣泛開展宣傳確保不漏掉一家一戶,確保特丁硫磷等高毒農藥禁限用政策宣傳取得更好的成效。對偏遠地區也要宣傳到位,使廣大農民充分了解高毒農藥禁限用、農藥安全使用的有關規定,尤其要再次有針對性地開展甘蔗區嚴禁銷售和使用特丁硫磷等高毒農藥品種的宣傳工作。廣西加強農藥市場監管,開展特丁硫磷等高毒農藥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各級農業部門要做好牽頭、協調工作,各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轄區內農藥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詳細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加強領導,將農藥市場監管尤其是甲胺磷、特丁硫磷等高毒農藥的監管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部位和責任人,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要將監管重心下移,將執法范圍向鄉(鎮)、村(屯)延伸,加大對農村農藥市場的巡查整治力度。案件查處要嚴格按照“五不放過”的原則,堅決查處各類違法行為。蔗區的農業部門要加強針對禁止特丁硫磷銷售的日常監管和專項監管工作,在甘蔗 病蟲害防治重要時期,加大所用農藥檢查力度,要注意檢查外包裝是常規農藥但里面卻是特丁硫磷成分的產品,抽樣檢測還要注重檢測特丁硫磷等農藥成分;在非蔗區銷售商要建立嚴格的特丁硫磷銷售臺賬,明確特丁硫磷銷售流向,建立責任溯源制度。同時,要加強對制糖企業的監督,對擅自采購和屯積特丁硫磷的行為,要及時上報有關天部門依法處罰。各市要督促沒有成立農業執法隊伍的縣(市、區)盡快落實編制,成立農業專業執法隊伍,并配備相應的辦公場所、執法工具,以提高對農資市場的監管能力。要將農藥市場監管工作任務細化落實到具體單位和責任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本轄區內的農藥銷售點和鄉(鎮)、村(屯)進行分片包干,落實監管責任人,保證每一個農藥銷售點、每一個行政自然村、每一個農產品生產基地,都 有一名監管責任人。監管責任人主要負責農藥管理政策宣傳解釋 工作,了解農藥市場情況,確保所監管單位不經營、不使用國家 禁用的高毒農藥,不違規使用農藥,不在甘蔗上使用特丁硫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