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我國磷礦石出口的規范管理,商務部在昨日發布《2009年磷礦石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就其公開征求各方面意見。該《標準》所涉及的商品稅號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項下的所有磷礦石品種。
《標準》規定,磷礦石出口生產企業2006-2008年磷礦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貨數量)年均達到20000噸以上;擁有磷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要求;建設有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的≥30萬噸/年中低品位磷礦浮選和重選選礦裝置;2008-2010年簽有1年以上長期供貨合同。
磷礦石出口流通企業2006-2008年磷礦石出口量年均達到10000噸以上;須從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的具備≥30萬噸/年中低品位磷礦浮選和重選選礦裝置的生產企業采購磷礦石。
《標準》還規定,國家對磷礦石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磷礦石出口資質條件申請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國家有關行業政策的企業,一經核實,將暫停或取消其出口資格。國家還將根據磷礦行業發展情況對有關磷礦石出口企業資質申領條件進行修訂,并根據企業經營行為對符合申領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