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氯化鉀及復混肥流通環節價格,《通知》要求,“不論經過多少環節,氯化鉀及復混肥從出廠(或口岸)到零售環節順加的綜合經營差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并且,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切實措施減少化肥流通環節,防止化肥流通企業多重批發、轉手倒賣、不合理加價等行為。
加強進口氯化鉀價格管理方面,有經營資格的企業直接進口的氯化鉀港口交貨價格仍由發改委制定,企業按發改委核定的基準價格執行,不再上浮,下浮不限。企業直接進口的氯化鉀,要及時向發改委申請報批港口交貨價格。不論銷售給復混肥生產企業還是流通企業,均要嚴格按照國家核定的港口交貨價格銷售,不得在價外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