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強化肥生產流通領域的價格監管。地方相關主管部門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銨、復合肥等化肥出廠價格,因成本上升確需調整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嚴格審核成本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價格;未納入價格管理范圍的化肥出廠價格,繼續按規定實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制度。對化肥批發零售環節繼續實行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價管理,化肥從出廠到零售環節順加的綜合差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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