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中央政府出臺多項文件,嚴控各類價格走高,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防止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食品和農副產品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也是此輪價格調控的重點。化肥是農業生產的基礎投入品,化肥投入占我國農業生產成本的20%。防止國民經濟明顯通貨膨脹,預防肥價走高首當其沖。
中央政府近期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全國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電視電話會議以及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修改,多次提到化肥價格調控,為今年化肥市場價格走勢定下了基調。
價格監控年初三大事
2008年1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保持物價穩定工作。會議指出,尿素、磷肥等化肥價格要保持穩定,確因成本上升需調整的,必須按規定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會議明確提出,春節前要對化肥等農資市場價格組織專項檢查,規范價格行為,保障市場供應。
隨后,1月1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15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并自即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條文,明確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界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它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并規定了重要商品經營者報告價格變動的程序。
1月14日,國務院召開全國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電視電話會議,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出席會議。會議提出嚴格控制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調整,保障化肥供應,穩定尿素等化肥價格。
限價處罰利劍高懸
1月1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對原有行政處罰規定做了修改,強化了對政府指導價和政府限價的監控。業內人士認為,尿素限價的執行力度將因此進一步增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于1999年8月1日開始實施,2006年2月21日曾經作出修改,而此次則是第二次修訂。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明確了對政府限價的監管,'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的價格行為,也將接受第八條的處罰。
與2006年版本不同,新修訂的第八條提高了處罰力度,將原有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額度,提升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則明確了對政府指導價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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