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我國農藥登記管理中存在的產品數量多、“一藥多名”和標簽管理不規范等主要問題,農業部出臺了一系列新規定。新規定的出臺有助于淘汰劣質產品,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今后農民在購買農藥時,要仔細對照新規定,謹防被“忽悠”。
新規定要求從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準商品名稱;農藥名稱一律使用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自2008年7月1日起,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規定要求,對于2008年1月8日前已經受理的商品名稱和農藥登記證,要在2008年7月1日之前更換農藥登記證,已經受理的農藥商品名2008年6月30日前可以使用,已經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或者標簽的保質期是兩年的,只要在保質期內是可以使用的。
因此一定要看清標簽和說明書,不要被一些“花花綠綠”的商品名迷惑,應提防一些在說明書上“鼓吹”啥病都治而又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審批專用章”的通用型農藥。農藥名稱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顯著位置,對于那些商品名很大而農藥成分的字很小甚至看不見的農藥要謹慎選擇。
新規定規范了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即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梯度不得超過5個;添加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但是,有些企業為了變相降低成本和亂漲價,往往會在主要成分、含量及有無添加劑上做文章,一種成分的農藥會有好幾個濃度水平的產品,有時連技術人員都感到頭蒙。對此,農民朋友今后選購農藥時一定要看清標簽上所標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對那些有意隱瞞主要成分及含量的農藥應予以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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