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944號
為解決農藥市場“一藥多名”問題,規范農藥名稱登記核準,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農藥名稱登記核準和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自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審批農藥商品名稱,農藥名稱按照《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2008年1月8日前批準使用商品名稱的農藥產品,或者已登記使用的農藥名稱與《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不一致的農藥產品,相關企業應當攜帶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原件、原登記核準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原件、新設計的標簽和說明書樣張,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辦理變更手續。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農藥生產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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