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文件
農藥檢(環毒)[2007]80號
關于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農藥登記毒理學 試驗單位資質公告(第920號)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檢定(管理)所(站),各試驗單位: 農業部于2007年10月12日發布了第920號公告,公布了具備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資質的單位名單及其資質級別。為貫徹落實第920號公告,規范試驗行為,保證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的客觀性和科學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7年10月12日起開展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工作嚴格執行公告的規定。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試驗單位進行。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試驗單位出具的毒理學試驗報告方可作為申報農藥產品登記的資料。 二、嚴格按照資質級別委托和承接試驗。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資質級別分為A、B、C三個級別,各級別能承擔的試驗項目公告已作明確限定。農藥企業在委托試驗時應對照公告,確認試驗單位可承擔的試驗項目范圍;試驗單位在承接試驗時,應按照批準的級別執行,不得對企業隱瞞或虛報。超出資質級別出具的試驗報告在農藥登記審批時不予認可。 三、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資質發生變化的單位,如在2007年10月12日前已與委托單位簽訂試驗協議,但尚未完成相關試驗,應在2007年11月20日前將試驗項目清單和協議報我所環境毒理室備案,并盡快完成相關試驗。未按規定備案的試驗單位在2007年10月12日以后出具的相關試驗報告,農藥登記審批時不予認可。 四、各省級農藥檢定所在農藥登記初審工作中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加強對毒理學試驗報告的審查,嚴格把關。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環境毒理室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2號 郵編:100026 電話:010-64194084 傳真:010-64194244。 請各省級農藥檢定所將本通知協助通知到本轄區內的農藥企業。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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