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農藥出口管理,保障人畜、環境安全,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制定專供出口農藥登記管理規定。 一、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資料規定 專供出口農藥是指我國境內的農藥生產企業生產的不在我國境內使用,專供出口至境外的農藥。 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見附件一。 二、專供出口農藥登記審批程序 (一)生產企業申請專供出口農藥登記,應當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提出登記申請。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申請資料的技術審查,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農業部根據綜合評價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證并公告。 (二)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登記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出口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 專供出口續展登記資料規定見附件二。 (三)專供出口農藥登記申請,自申請者交齊資料之日起,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應當在兩個月內組織完成技術審查。 對專供出口農藥續展登記申請,按農業部第657號公告的規定辦理。 三、其它 (一)專供出口農藥的申請者應當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專供出口農藥產品涉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農藥有關的國際條約的,按國際公約的規定處理;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三)獲得專供出口農藥登記的申請者在首次出口或境外直接購買者發生變化時,應提供如下資料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備案: 1、出口國家或地區、境外購買者的具體名稱及聯系方式; 2、預計出口量、進口單位及合同或合同意向書等; 3、境外直接購買者的確認聲明,應當包括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境外購買者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產品有效成分名稱、含量和劑型,產品最終目的國家或地區,境外購買者了解該產品未在中國進行全面安全評價和不能在中國使用的聲明,境外購買者的簽名和簽名日期等信息。 (四)取得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而擅自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按《農藥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處罰。
附件一: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資料規定 一、專供出口農藥登記申請表; 二、企業和產品簡介; 三、產品化學資料,包括有效成分的識別,產品組成,物化性質,產品質量控制項目及其檢測方法、產品質量檢測與方法驗證報告,全分析報告(對原藥),生產工藝,運輸和貯存注意事項、安全警示、質量保證期。 四、產品毒理學資料,包括急性經口、經皮毒性或吸入、眼睛刺激性、皮膚刺激性、致敏性等試驗報告和中毒急救措施等; 五、申請者在境外登記時提供的產品的毒性、藥效、殘留和環境資料,或同類產品的毒性、藥效、殘留和環境及其境內外登記、使用和研究的綜合報告; 六、原藥來源的證明(對制劑); 七、產品包裝標簽樣張 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 (二)有效成分、產品特性和使用分類的說明; (三)產品運輸和貯存注意事項; (四)產品安全警示標志; (五)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 (六)產品登記情況聲明:以醒目的方法標注“該產品僅供出口,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全面安全評價”。 八、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九、申請者在境外已取得農藥登記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或進口國有關農藥品種免于登記的相關證明資料; 十、生產者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十一、其它: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附件二:專供出口續展登記資料規定 一、續展登記申請表; 二、加蓋申請者公章的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證(復印件); 三、在本登記有效期內產品生產、銷售、出口國家或地區、進口單位及其聯系方式、境外登記等變化情況的綜述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