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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清理”的行政許可項目為難農藥出口
http://egbuddhist.com 2007-5-28 10:41:00 信息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瀏覽: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兩年前已被國務院劃入“應當清理”范圍的行政許可項目至今仍在卡著企業的脖子。

  “應清理”行政許可為何難以“壽終正寢”

  作為農藥生產與出口大國,目前我國有約1300多家農藥出口企業,然而對他們來說,做筆出口買賣并不是件很容易的事。

  因為,按照1999年農業部與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進出口農藥實施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農農發(1999)9號文](以下簡稱《通知》)凡進出口農藥,進出口單位須向農業部申請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有了這個證,海關才給予放行。讓企業頭疼的是,該登記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即每一批進出我國國境的農藥產品都需辦理。哪怕是半個月前剛出口了同一種農藥,再要出口也得重新審批,全部程序再走一次。這個規定在執行了4年之后,隨著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其性質已經被國務院法制辦確定為“應當依法清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但讓人奇怪的是,兩年半之后的今日,這項行政許可事項并沒有“壽終正寢”,依然在發生作用。

  2007年1月5日,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向農業部及海關總署遞交了《關于請求撤銷<關于進出口農藥實施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的函,代表全行業對這一怪事提出了異議。

  借國際公約“說事兒”?

  據農農發(1999)9號文稱,其設定依據是“貫徹《農藥管理條例》及履行《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實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國際公約》以下簡稱《鹿特丹公約》(PIC公約)”。

  然而,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在對比相關條款后,發現《通知》不僅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和《鹿特丹公約》有關規定,甚至毫無關聯。首先,《農藥管理條例》中通篇并沒有“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這項行政許可,也沒有賦予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發放“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這項權力。其次,《鹿特丹公約》只限定于列入PIC產品清單中的27種化學品,其中有22種屬農藥或農藥制劑,其中只有甲胺磷等5種品種在我國仍生產并有部分出口。但《通知》規定的適用范圍卻包括了我國所有進出口的農藥產品,并對既可作為農藥又可作為其他化工品使用的產品實施《非農藥進出口證明》管理。

  2005年底兩部門又聯合發布第595號公告,將其適用的農藥品種名錄細化為1000多個農藥類目,遠遠超出了《鹿特丹公約》的范疇。

  此外,《鹿特丹公約》對清單品種的管制方式只是規定出口企業在出口該類產品時應遵守進口國的進口決定。并沒有要求出口國對其國內生產的所有農藥品種每一單出口都要履行事先告知程序,更沒有要求出口國在海關設立“農藥出口登記證明”管制程序。

  而從《通知》的規定以及實踐操作看,進出口農藥的登記證明實行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農業部留存,第二聯由進出口單位交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并由海關留存。

  同時,《鹿特丹公約》直到2005年6月20日才對中國生效,《通知》卻早在1999年7月就開始實施。

  “應當清理”的行政許可事項

  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依其規定,作為行政部門的農業部和海關總署并沒有設立行政許可的法定權力。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負責人說,《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兩部門繼續實施以部門規章形式制訂的《通知》,要求農藥進出口單位“‘必須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簽發‘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否則‘一律不得進出口’的行政許可管理”無法律依據。

  2004年3月17日,針對清理農業行政許可項目和相關文件過程中的一些問題,農業部辦公廳向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進行書面咨詢,其所列出的八大問題中第一項即是希望弄清此《通知》“是否屬于行政許可”。

  2004年6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以國法秘(2004)171號函復意見,其對進口農藥要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的意見是:“進口單位擬進口的農藥只要依照我國《農藥管理條例》進行了農藥登記,農業部就對其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農業部對該農藥是否已經依法進行了農藥登記的核實、確認,不是行政許可。”

  “如果農業部除了要對該農藥是否依法登記進行核實外,還要對其他條件進行審查后才決定是否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實際上是在農藥登記之外設定了進口許可。因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6條的規定,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屬于在《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農藥登記之外增設的行政許可事項,對此,應當依法進行清理。”

  實際上,對進口農藥,農業部除了要對該農藥是否依法登記進行核實外,申請單位還需要提供“進口農藥登記證明申請表、進口合同復印件、農藥登記證復印件”。在首次辦理時還需提供“公司營業執照、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資格證書、公司簡介、農藥進出口企業備案申請表、委托協議”。農業部對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后才會決定是否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負責說,如果海關總署認為對進口農藥有審查是否登記的必要,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出示其取得的中國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即可。

  國務院法制辦函復意見對出口農藥要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的意見是,“對出口單位出口農藥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因此,對這一許可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但國務院決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行政許可之怪現狀

  就是這樣一個已經被認定為“應當清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后兩年多時間,仍繼續保留至今。而且在其運行的7年中,已經生發出種種怪現象。

  按照該《通知》規定,“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簽發的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辦理。在2004年以前,農藥檢定所對于需要辦理進出口登記證明的企業,一律收取一定辦證費用。具體是,辦一份農藥出口登記證明收費100元,加急200元。

  為了開展這項工作,2001年9月農藥檢定所成立了北京依科瑪(農業部藥檢所的英文字頭音譯)農藥技術服務中心指定該中心為惟一代理與進出口企業簽署委托協議,該中心與農藥檢定所負責辦理農藥進出口證明的完全是一套人馬,負責人、辦公地點、聯系電話都一樣。不少代理公司的財路被藥檢所此舉斷掉,于是紛紛向相關部門舉報。2003年,有關部門在對該中心進行財務檢查時發現了不少問題,當年11月,在農業部的要求下農藥檢定所注銷了依科瑪中心。隨之各個代理公司又各顯其能,“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又回到了“戰國時代”,目前有約二三十家代理公司。

  《行政許可法》施行后,農藥檢定所改與企業簽訂服務協議,每份證明收費60元,加急200元,收費名目改為郵寄代辦費,按季、半年或一年結算,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開具正式發票。但有企業說,“也就是一張證明,最貴的郵政EMS是二十多元,一般快遞十四五元即可,怎么就要60元?”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對“農藥出口登記證明”調查問卷匯總統計,該項收費每年在數百萬元。

  與收取費用相比,相關企業對辦證時間過長意見更大,而每單都需辦證更給出口企業造成很多麻煩:廠家寄委托書最少三天,再寄北京最少三天,辦證四天,再郵寄回來最少三天,如果加上雙休日,那么要15天時間才能出貨,一些急需的產品不能滿足交貨時間。農藥出口商常常為了“證明”未到而推遲船期,甚至因違約不僅買賣做不成還要賠償損失,還導致外商對國內企業的信任度降低。

  為了方便辦證,個別農藥生產企業不得不在北京設立辦事處或者長期派員駐在北京,還有一些則是求助于專門為此設立的中介組織。圍繞著辦理“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滋生了一批食利性公司。

  另外,許多專為國外公司定制的農藥品種,國內因無市場需求而沒有辦理農藥登記,為獲得“農藥進出登記證明”,企業不得不在按出口目的國要求辦理登記的同時,還要花費額外費用辦理本不必要的國內農藥登記。

  還有企業反映,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并非是在我國獲得合法生產資格的唯一行政許可。企業還需獲得“農藥核準”及“農藥生產許可”方能生產。但是,實際操作中,一些未取得“農藥核準”及“農藥生產許可”的企業也辦理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其所走的就是農藥檢定所在“進出口證明”后又設立的一個“CHD”特別簽證辦法,沒有登記的企業及產品可通過這種方式出口。一位在蘇北化工開發區的老總說,“在他們的周邊地區有一些小型化工廠,不是國家定點企業,卻照常生產農藥出口產品。他們的設備十分簡單,更談不上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的投入,故而生產成本大大降低,但是他們取得了‘CHD’特別簽證,農藥照樣能出口。如此,一方面造成國際農藥市場惡性競爭,另一方面也造成我國農藥出口受到國外高頻次的反傾銷調查。”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負責人對記者說,在向農業部及海關總署遞交相關申請20天后,他們聯系了農業部法規司,其口頭答復說辦理該證明是海關的要求,監管的需要,并且他們認為國務院法制辦的回函對進口農藥是認可的,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不是行政許可。但其對出口農藥辦理進出口證明的事宜未做答復。而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在向海關總署傳遞農業部法規司的相關說法后,海關表示并不認可。

  據了解,1月25日,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已經向國務院法制辦去函,請求敦促農業部等相關部門落實國務院的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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