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直怨聲載道 法規也已明確清理
已經強行實施近7年的“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竟然早已列入國家法律清理范圍!在廣大農藥企業的強烈呼吁下,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書面質疑,要求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終止其執行。3月30日,記者在中國農藥工業協會采訪時得知了這一情況。
據了解,1999年,農業部與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于進出口農藥實施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規定從2000年開始對進出口農藥實施登記證明管理。《通知》中除要求依法對進出口農藥進行登記核實外,還同時要求企業提供進口農藥登記證明申請表、進口合同復印件、農藥登記證復印件等證件。如是首次辦理,還須提供公司營業執照、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等一系列材料備案。農藥企業算過一筆賬,如果這個產品專門用于出口,這一圈手續辦下來,要花費4萬多元,而且辦證時間常常要拖10~15天。
自《通知》實施以來,農藥企業一直持反對態度,但面對《通知》的強制執行,企業也只能忍氣吞聲,花錢了事。直到2004年6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針對農業部《關于請解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函》,以[國法秘(2004)171號]明確答復:“進口單位擬進口農藥只要依照我國《農藥管理條例》進行了農藥登記,農業部就對其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發放‘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農業部對該農藥是否已經依法進行農藥登記的核實、確認,不是行政許可。”同時,“答復”中明確表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實際是在《農藥管理條例》之外增設的行政許可事項,屬于清理范圍。而在出口農藥中實施“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同樣屬于清理范圍。
然而,2005年12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又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名錄》,其內容與以前的“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如出一轍。
記者了解到,在農藥企業的強烈呼吁下,農藥協會今年初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書面質疑,要求依據《行政許可法》終止“農藥證明”有關文件的執行。
作者:王笑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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