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了多項植保農資類國家標準,其中GB/T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長調節劑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標準的發布,讓監管在肥料里添加植物生長調節劑的違法行為有了技術支撐。
該標準適用于水溶性肥料、復合肥料、復混肥料、摻混肥料等肥料中復硝酚鈉、2.4-D、脫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等植物生長調節劑含量的測定。
標準中各目標物的方法檢出限和定量限分別為:復硝酚鈉3mg/kg和10mg/kg;2.4-D5mg/kg和10mg/kg;脫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3mg/kg和10mg/kg;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5mg/kg和10mg/kg。
如何理解?以復硝酚鈉為例,當肥料中添加復硝酚鈉3mg/kg以上時,就可以通過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出來;當肥料中添加復硝酚鈉10mg/kg以上時,可以通過該方法測出具體的復硝酚鈉含量。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存在不少添加植物生長調節劑的肥料,擾亂市場秩序,危害農作物安全。
植物生長調節劑是一類與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學效應的物質,F已發現具有調控植物生長和發育功能化合物有胺鮮酯(DA-6)、氯吡脲、復硝酚鈉、赤霉素、乙烯利、蕓苔素內酯和多效唑等。
植物生長調節劑屬于農藥,使用時需按照登記批準標簽上標明的使用劑量、時期和方法。使用植物生長調節劑對人體健康一般不會產生危害。但如果使用上出現不規范,可能會使作物過快增長,或者使生長受到抑制,甚至死亡。對農產品的品質會有一定影響,并且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農藥,該產品就屬于農藥,應該按照農藥進行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管。未辦理農藥登記證的,即屬于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或者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確定為假農藥。
對生產和經營假農藥,《農藥管理條例》也有明確規定,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