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藥產品來說,包裝和標簽猶如臉面,是農藥產品信息的載體,也是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識別、鑒定假冒偽劣農藥的重要依據。
農民在給作物噴施農藥的過程中,看的最多的就是農藥包裝上面的農藥標簽,如果農藥標簽不規范,或者農藥成分與農藥標簽中不符,那么就很有可能導致作物減產甚至絕收。但事實上,我國目前農藥標簽問題突出,不規范情況普遍。
為了規范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保證農藥使用的安全,近期,農業部發布了《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6月29日,《農藥管理條例》及五個配套規章農藥企業培訓班上,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藥政處副處長孫艷萍對標簽管理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我國農藥標簽問題突出
多年來,我國農藥標簽問題突出,不規范的情況比比皆是。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擴大登記作物(防治對象)和使用范圍。如有些企業的農藥產品,本來只登記了一兩種適用作物或是一兩個防治對象,卻在標簽上標注了多種作物和防治對象。如登記防治對象為稻飛虱,標注可適用于防治薊馬。
登記對象是甜菜夜蛾、小菜蛾,卻標示12種害蟲的圖片
二是突出商品名,弱化通用名,如某草甘膦產品,突出“斬草除根”商品名。有的還宣稱他們的產品可“壯苗、治病、增產、青秀”等。讓農民以為產品是“靈丹妙藥”,能見蟲殺蟲、見病治病。
三是標簽上違規標注夸大其詞的廣告語。農藥標簽不能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不能標注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但有些企業還是“全國獨家登記”,“中國獨家生產”“國際領先技術”等等。
四是傍名牌。有些企業喜歡傍名牌,喜歡把科研機構、國外單位等搬上標簽。如標稱某某知名公司總經銷、總代理等。讓農民以為是進口農藥,這類產品大多數是假洋鬼子。
五是經銷商突出自己公司名稱,弱化原生產單位。有一些農藥經營者,打著“總經銷、總代理”的旗號,衍生生產假冒農藥產品。
新標簽規定大換血
一、新增“電子信息碼”,讓農藥有自己的“電子身份證”。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和“限制使用”的相關規定條款為新增的兩條重要內容,分別強調農藥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風險。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農藥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農藥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三)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志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
(四)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儲存和運輸方法;
(七)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凈含量;
(八)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九)可追溯電子信息碼;
(十)像形圖;
(十一)農業部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
其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據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將為各級政府部門、企業、消費者提供查詢和追溯管理功能服務,為行業建立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企業信譽檔案;另一方面,企業能通過二維碼來追溯產品詳細的生產、倉儲、物流、消費者信息等,為企業的生產計劃提供真實科學數據,降低庫存風險和財務成本,同時為生產企業提供產品防偽、防竄貨、品牌宣傳、電子商務與市場促銷一體化移動互聯網解決方案。
二、對“限制使用”農藥提出特別要求
標簽管理辦法規定,、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咨詢電話。毒性及其標識應當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簽),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標注 “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此外,為限制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加快替代產品的研發和生產應用,有序淘汰現有的高毒農藥,實施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其中,定點經營由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出管理重點,強化與當地農業生產布局等銜接。《限制使用農藥目錄》由農業部制定。
三、標簽不得擅自粘貼涂改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明確細化農藥標簽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標簽內容,不得標準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其中,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經核準后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證書編號、生產日期、企業聯系方式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信息由企業自主標注,并對真實性負責。
此外,生產企業不允許在產品標簽上放企業的微信公眾號。因微信公眾號屬于產品宣傳,是不允許的。
老標簽只能用到年底
據了解,現有產品標簽即老標簽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標簽辦法規定的標簽和說明書。
附:農藥標簽管理新變化
原政策 |
新政策 |
注意 |
不同時提交電子版,下證后至少2~3個月才能在網上看到核準標簽 |
第四條 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農藥登記時提交農藥標簽樣張及電子文檔。附具說明書的農藥,應當同時提交說明書樣張及電子文檔。
第五條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由農業部核準。農業部在批準農藥登記時,在農業部農藥基礎數據平臺上公布經核準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核準日期。 |
1、標簽審批后立即發布,因此申報是標簽要準確,完整,要有商標;
2、標簽變更歸為行政許可,新政策后需要審批7個月,因此核準標簽上報準確,輕易不能變更。 |
原來沒有這條 |
第八條 農藥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九)可追溯電子信息碼; |
1、6月1日執行標簽可追溯碼,采購包材的數量要謹慎;
2、未用完的包材生產批號應打在6月1日以前 |
原政策無此項 |
第九條(二)限制使用農藥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對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限制使用農藥,應當在標簽上注明施藥后設立警示標志,并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
第三十三條“限制使用”字樣,應當以紅色標注在農藥標簽正面右上角或左上角,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其單字面積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 |
新政策對限制性農藥的標簽提出了專項規定 |
原政策無此項 |
第九條(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簽應當注明受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托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和加工、分裝日期; |
新政策對委托加工的核準標簽標注也提出了專項規定 |
原政策無此項 |
第十二條 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的聯系方式,包括其住所和生產地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等。 |
明確地址為住址和生產地址 |
大田作物采用制劑公頃用量,并以括號表示畝用制劑量或稀釋倍數。用于樹木的作物,采用有效成分濃度,并以括號表示制劑稀釋倍數 |
第十七條用藥劑量以每畝使用該產品的制劑量或者稀釋倍數表示。種子處理劑的使用劑量采用每100公斤種子使用該產品的制劑量表示。特殊用途的農藥,使用劑量的表述應與農藥登記批準的內容一致。 |
取消了有效成分用量和濃度 |
原政策無此項 |
安全間隔期及農作物每個生產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數的標注應當符合農業生產、農藥使用實際。下列農藥標簽可以不標注安全間隔期:(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農藥;(二)拌種、包衣、浸種等用于種子處理的農藥;(三)用于非耕地(牧場除外)的農藥;(四)用于苗前土壤處理劑的農藥;(五)僅在農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農藥;(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殺鼠劑;(七)衛生用農藥;(八)其他特殊情形。 |
首次明確表示 |
第二十九條標簽使用商標或本規定允許使用的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邊或角;含文字的,其單字面積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 |
第三十一條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四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 |
1、規定標簽上必須用注冊商標;
2、商標只能放在四角上 |
原來未規定 |
第三十二條毒性及其標識應當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簽),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安全間隔期及施藥次數應當醒目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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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無此項 |
第三十七條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經核準后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證書編號、生產日期、企業聯系方式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信息由企業自主標注,并對真實性負責。 |
意味著證書編號、生產日期、聯系方式和企業信息變更修改不需要重新核準標簽,比原來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