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濤
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10月1日~22日,是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后的第一個征期,納稅人需要把握應稅范圍,單獨核算庫存化肥,準確進行納稅申報。
應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化肥,指化學和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化肥的范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學肥料。
另外,要留心進口化肥征收增值稅的名稱及稅號。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規定,下列進口化肥需要繳納增值稅:肥料用硝酸鉀,稅號為28342110;其他氯化鉀,稅號為31042090;硫酸鉀,稅號為31043000;含氮、磷、鉀三種肥效元素的肥料,稅號為31052000;磷酸氫二銨,稅號為31053000;含磷、鉀兩種肥效元素的肥料,稅號為31056000。
單獨核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97號)規定,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對于出口的化肥,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在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5年9月1日起,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化肥的,也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另外,納稅人要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準確填報
【例1】甲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9月銷售8月31日以前購進的化肥51500元,銷售9月1日以后購進的化肥30900元,銷售其他免征增值稅的貨物20600元。該公司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甲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不需要對庫存化肥進行單獨核算,統一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甲公司9月應申報繳納增值稅2400元[(51500+30900)÷(1+3%)×3%]。
如果9月甲公司銷售8月31日以前購進的化肥8240元,銷售9月1日以后購進的化肥10300元,提供營業稅項目營業額20600元,甲公司當月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以及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都不超過3萬元,增值稅和營業稅全部免征,當月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均用零表示。
【例2】乙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能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2015年9月,銷售8月31日以前生產的化肥含稅價412000元,銷售9月1日以后生產的化肥含稅價791000元,銷售其他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含稅價300000元。同時,乙公司當月認證抵扣進項稅額70000元,且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乙公司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乙公司能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庫存化肥可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9月1日以后生產的化肥應按13%稅率繳納增值稅,同時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分攤。乙公司9月應納增值稅計算過程如下:
1.銷售庫存化肥應納增值稅=412000÷(1+3%)×3%=12000(元);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70000×[412000÷(1+3%)+300000]÷[412000÷(1+3%)+791000÷(1+13%)+300000]=35000(元);
3.銷售9月1日以后生產的化肥應納增值稅=791000÷(1+13%)×13%-(70000-35000)=56000(元);
4.9月應納增值稅=12000+56000=68000(元)。
【例3】丁公司屬于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出口化肥和其他貨物,能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2015年9月,內銷貨物銷售額800萬元(不含化肥出口),銷項稅額136萬元。出口化肥折合人民幣319萬元,其中8月31日以前生產的化肥含稅價206萬元,9月1日以后生產的化肥含稅價113萬元。同時,當月出口其他貨物銷售折合人民幣300萬元,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15%。已知2015年9月認證抵扣進項稅款119萬元,但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上期期末留抵稅額10萬元。丁公司當月該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根據財稅〔2015〕97號文件規定,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其出口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其庫存的化肥可按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丁公司9月應納增值稅計算過程如下:
1.進項稅額轉出=6+17=23(萬元);
(1)不得抵免的稅額=300×(17%-15%)=6(萬元);
(2)簡易計稅辦法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206÷(1+3%)÷[206÷(1+3%)+800+113÷(1+13%)+300]×119=17(萬元);
2.簡易計稅辦法應納增值稅=206÷(1+3%)×3%=6(萬元);
3.當期內銷貨物應納增值稅=800×17%+113÷(1+13%)×13%-(119+10-23)=43(萬元);
4.當期應退稅額=0;
5.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300×15%=45(萬元);
6.當期應申報繳納增值稅=6+43=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