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保部公開發布5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已與1月1日施行的新《環保法》同步實施。
按照新《環保法》第63條規定,有4大類環境違法行為需要處以行政拘留。由環保部、公安部、工信部、農業部以及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辦法對這4大類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了詳細解釋。
辦法表示,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被責令停止建設后,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等3種情形。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被責令停止排污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等3種情形。
辦法指出,新《環保法》第63條第三項規定提到的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辦法明確,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等7種情形。
就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辦法說,包括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等3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