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藥價格管理,規范農藥市場價格行為,根據《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和《海南省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近日,海南省物價局會同省農業廳聯合印發《海南省農藥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
暫行辦法規定,通過招標進入海南省的農藥品種及進貨價格作為列管品種和價格的依據;通過招標進入海南的農藥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實行最高差率控制;農藥批發價格由招標進貨價格和進銷差率構成,農藥零售價格由批發價格和批零差率構成;農藥經營企業可根據市場供求和成本變化情況,在不超過規定差率標準范圍內自主制定具體銷售價格;省價格、農業主管部門在制定差率標準時應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供求情況等因素,并征求使用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適時調整。目前,批發、零售環節最高差率分別為10%和15%;
同時,農藥經營企業應建立價格臺賬,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農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農藥采購招標工作,公布農藥供貨企業、品種及進貨價格等信息。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格監測、監管,維護農藥價格基本穩定,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價格政策的違法違紀行為。
暫行辦法的實施,有利于規范農藥市場價格行為,從源頭上保護農產品安全,提升農產品品質,維護農藥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增產及農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