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8號),依據《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已建成投產的合成氨生產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并對準入條件的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合成氨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及國家有關的標準、規范要求;
(三)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成氨行業發展規劃或氮肥行業規劃;
(四)企業合成氨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等建設程序需符合國家有關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要求;
(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具備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合成氨生產企業,可提出公告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簡介及合成氨產品生產情況說明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四)項目批文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及附件(復印件)
(六)清潔生產審核證明(復印件)
(七)合成氨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1)
(八)合成氨生產運行情況表(見附2)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報送的公告申請,會同省級環保、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要求,負責對本地區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填寫核實意見表(見附3)并提出初審意見,及時將初審符合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申請材料和現場核實意見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附送申報企業匯總表(見附4);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告知企業補充或完善申請材料。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各地報送的材料和核實意見進行復核、查驗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收到各地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復核和查驗工作。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當保持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環保、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一次),并將監督檢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公告企業保持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情況進行抽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不符合規定,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九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三)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事故;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前,應告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復核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合成氨生產企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下載附件:
附表1-合成氨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附表2-合成氨生產運行情況表
附表3-省(區、市)相關部門現場核實意見表
附表4-省(區、市)合成氨生產企業基本情況及主要技術指標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