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副秘書長曹承宇:《農藥管理條例》條例修訂重點是要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目前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局面,造成了各部門的責權利邊界不清晰、不明確。我認為在《農藥管理條例》修訂的過程中,重要的是《條例》的立法宗旨要明確,要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聯合各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既要分清各部門責任,又要協調合作。哪些內容要寫在《條例》里,哪些內容要寫在部門的規章里,都要清楚明了,不能混為一談。管理部門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不能既管理又經營,不能既檢測又審查。《條例》要簡單明了,職責明確,只有這樣,才能在加強農藥管理的同時,促進整個農藥行業的發展,提高科學用藥的水平。
山東省農藥檢定所所長楊理健:當前農民購買農藥的品種受經銷單位的影響最大,而絕大多數經營業主由于素質不高,缺乏基本的農藥和植保知識,不能識別假冒偽劣產品,不能給予農民科學合理的用藥指導,難以推廣科技含量高的新型農藥產品。《農藥管理條例》修改后,將對農藥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建立農藥經營人員培訓機制,不僅可以有效提高經營者的業務素質,使其熟悉農藥管理的法律法規,具備正確說明所經營農藥的使用范圍、方法、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指導農民科學合理用藥的能力,而且可以有效遏制國家禁用農藥的銷售使用或其他違法經營行為。同時《條例》修改后,農業主管部門、農藥監管部門應明確自身定位,不再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而應在農藥生產監管和農產品質量監管方面發揮主體作用。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高級顧問王律先:我國是世界上農藥的生產、消費出口大國,農藥品種多達500多個,但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種只有30多個。這一方面是農藥新品種開發本身投入大、周期長所致;另一方面,農藥經營管理上的重復管理、交叉管理也給企業帶來了繁重的經濟負擔,不利于農藥新品種的創制。一些大企業農藥品種多達幾十種,一個品種的登記費用就達到50萬~70萬元,而且登記證的有效期是5年,臨時登記證有效期只有3年。農藥作為支農物資決定了其生產企業只能保本微利經營,高額的登記費嚴重阻礙了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希望《農藥管理條例》修訂時對這方面的問題也要給予考慮。 (李聞芝采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