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出臺《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使鄭州市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化。《辦法》明確授權鄭州市供銷合作社負責市本級化肥淡儲承儲企業的確定、儲備協議的簽訂、對承儲企業淡儲任務執行情況的管理和日常監管,市財政部門負責市本級承儲企業利息補貼資金的受理、撥付、管理,對承儲企業有關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辦法》要求,化肥商業淡儲承儲企業應具有與淡儲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且供銷合作社所占股本比例在30%以上;化肥商業淡儲以高濃度的尿素、復合肥為主。淡儲期限為6個月,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化肥淡儲量為每年5萬噸。根據當年市場供需情況,經市供銷合作社同意,承儲企業可對化肥商業淡儲期限、品種及數量作適當調整,但數量不得低于5萬噸。
《辦法》規定,在保證所要求的淡儲化肥量的前提下,承儲企業可將儲備化肥與自營化肥結合銷售,以保證淡儲化肥的更新。市級儲備化肥原則上只能用于全市范圍內農業生產的需要,不得銷售到其他地區。《辦法》還規定,市財政設立化肥淡儲利息補貼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