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區化肥經銷商幾乎都遇到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困惑,有的人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虛的,騙錢的;有的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來勢兇猛,措手不及;有的認為自身已經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中得到利益。有的認為合作社發展是一種必然,作為經銷商必須考慮與其合作,以及以后企業走向。
1、化肥經銷商必須重視種植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一直都存在,在合作社發頒布之前,全國已經有10萬多戶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在大部分中西部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還屬于新生事物,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知程度不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農民一家一戶為單元的經營方式由于經營規模小、應對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弱,農戶在商品生產和經營中遇到很多困難,因此,組織起來共同面對市場風險成為市場經濟體制下分散經營的農民的必然選擇。所以國家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隨著農產品市場化的深入,以農民自發組織的專業合作社將成為農民朋友很歡迎的經濟組織。因此化肥經銷商千萬不可忽視農民專業合作的發展,短期內雖然存在很多問題,但是不會影響合作社發展的進程。
2、化肥經銷商不要盲目操作合作社。雖然合作社法里說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但是具體到化肥經銷商其不可盲目操作合作社,假如在一些區域化肥銷售已經做到終端消費群體,可以嘗試講終端農民組件化肥供應合作社。假如只是在原來的銷售網點加個名字叫合作社的話,簡直就是多此一舉,一段時間之后合作社的招牌就會被各銷售網點遺忘,農民、二級經銷商、自身并不會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得到什么好處。在化肥經銷商沒有找到一個好的切點之前,請不要貪圖合作社的美名瞎摻乎。
3、化肥經銷商面對合作社不必恐慌。當然面對突如其來的合作社對化肥銷售瘋狂的壓價,也沒必要恐慌,如果說化肥經銷商不愿意失去他們這塊消費市場,或者售給他們化肥,可以對產品進行一下特殊化區別,例如合作社專供就很好。如果說不愿意打亂自己的銷售網絡,又不愿意失去市場,仔細觀察目前的種植合作社,充其量也就是個合作組,或者自發的團購行為,內部沒有凝聚力,那么只要你向這種合作組中的一個或者幾個成員提供更為廉價的化肥,他們的合作也就在互相猜忌之中解體了。
4、化肥經銷商正確處理與合作社的關系。不管是破壞合作社、還是結合合作社,或者自己操作合作社,這對化肥經銷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方面要培養專業的人才,在市場信息發揮目前網絡的優勢。我想在幾年以后將有一部分化肥經銷商將成為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之一,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信息、物流等方面給與強有力的支撐,從而在未來的化肥市場中穩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