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北日報11月6日報道,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辦理化肥經營營業執照工作已在全省全面展開。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化肥經營11月1日全面放開,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新頒布的《管理辦法》放開了化肥市場經營權,即自11月1日起,無論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可以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有相應的住所、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同時,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書面委托為其代銷種子的,或者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新辦法一是明確了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二是明確了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且保存期限不 (0)(0)評論此篇文章其它評論發起話題相關資訊財訊論壇請輸入驗證碼得少于2年;三是明確了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質量責任;四是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采取的補救措施。對于違反《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