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對大宗肥料產品的管理效果甚微,沒有解決存在的假、冒、偽、劣等問題,反而造成了多頭管理、重復管理和亂收費。政府應從直接管理肥料生產、流通的行為退出來,把管理的重心放到保證供應,穩定價格,維護市場有序競爭,打擊假、冒、偽、劣,保護農民和企業利益。”記者認為中國磷肥工業協會武希彥的這番話十分中肯。基于此,協會建議《條例》要認真貫徹執行已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質檢、工商管理、農業等政府主管部門應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嚴格執法,真正做到從農民利益出發,不徇私、不舞弊,依法辦事;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現象,給企業、經營商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條例》不僅要保護消費者(農民),也要保護生產、營銷企業的合法權益。應明確管理部門違規執法給生產企業、營銷商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對相關責任人處罰的條款。此外建議由國家發改委牽頭,農業部、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有關協會、肥料生產廠、營銷商等單位參加,制定一個全面的、可操作的《肥料管理條例》,進而過渡到《肥料法》。
那么《肥料法》應該涉及哪些方面的內容呢?
據中國肥料管理政策考察團對加拿大、孟加拉國、泰國和馬來西亞考察的經驗借鑒:《加拿大肥料法》規定:對一些長期使用、肥效穩定的產品, 包括微生物肥料、復合肥等, 不需要檢驗登記, 但國家建立了一套嚴格的標簽標準, 企業生產或進口產品的包裝上必須注明產品名稱、營養成分及含量、使用最低限量、重金屬和真菌等有害物質含量。而且加、孟、泰、馬四國的肥料檢驗登記制度有一個共同特點, 即實行首家登記制,其他企業生產已登記的同一配方肥料, 不需要再申請登記,且肥料配方無專利權。
這四國的考察報告指出,這些國家政府的首要職能就是對肥料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加拿大國家食品檢驗局負責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肥料產品進行嚴格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 勒令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 除沒收其產品外,最高處以高達25萬加元的罰款, 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泰國于1975年頒布的《肥料法》包括化肥許可證申請、化肥質量控制、化肥檢驗登記與廣告管理、標簽管理、有機肥管理、罰則和過渡性條款等。
因此筆者認為,中國的《肥料管理條例》也不應該是一個孤立的、斷裂的管理環節,而是一個全面的、貫通的管理體系,因此其中除了應該理順肥料登記的內容、協調好與各項法律法規的關系外,最好也應該涉及到質量控制、標簽管理、廣告管理、罰則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只有這樣的《肥料法》才能夠真正解決人大代表武四海提出的當前市場上存在的突出問題。當時武四海在提案中明確指出:目前之所以有這么多廠家敢于一再鋌而走險制假造假,或者在標簽上大做文章,其關鍵就在于處罰力度小。盡管有的廠家事情敗露后在案發地點受過處罰,但在經濟上他們制假獲取的回報遠遠超過了罰款。而對于化肥這種使用后不可更換、不可維修的產品,國家加大對劣質和假冒產品的處罰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我們期待著深得人心的《肥料管理條例》盡快出臺,還農資市場一個純凈、有序、健康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