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磷肥工業協會獲悉:自從農業部2000年以部長令出臺《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以來,化肥生產企業尤其是復混肥料生產企業一直持反對意見。多年來中國磷肥工業協會曾先后向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辦公室、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等領導部門反映,要求取消這一辦法。
今年,在化肥行業“國務院六條”的政策導向下,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新政策有望出臺,據說農業部《肥料管理條例》也將納入其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肥料登記”)是《肥料管理條例》的核心內容,而“肥料登記”的核心是收費。因此中國磷肥工業協會再次向有關部門建議取消《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詳情見《關于取消<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建議》。
附件:關于取消《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建議
自從農業部2000年以部長令出臺《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以來,在化肥生產企業尤其是復混肥料生產企業一直持反對意見。多年來中國磷肥工業協會曾先后向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辦公室、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等領導部門反映,要求取消這一辦法。今年,在化肥行業“國務院六條”的政策導向下,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新政策有望出臺,而聽說農業部《肥料管理條例》也將納入其中。而“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肥料登記”)是《肥料管理條例》的核心內容,而“肥料登記”的核心是收費。其在新政策中出現,再次成為化肥行業關注的熱點。我們再次建議取消《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其理由主要如下:
1、“肥料登記”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內容重復,形成了多頭執法、多頭管理的局面。
化肥從生產、銷售、使用的三個環節,生產有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各有關協會進行指導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對復合肥料、復合肥料的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產品質量有國家標準約束,銷售經營有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社,環保有國家環保部管理,已經完全可以滿足化肥的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市場管理的需求;農業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肥料的使用管理,指導農民科學種田、科學施肥,搞好農化服務,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而在具體實踐中,農業部門弱化“服務型政府”職能,強化本系統權力,以“肥料登記”代替了工商、質檢等部門的職能,形成多頭審批、多頭執法、多頭管理、越權執法的局面。而指導農民科學施肥的工作沒有做的很好,有的地方化肥使用過量,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有的地方施肥不夠,產量上不去。
2.“肥料登記”不利于化肥工業的發展和農業科學施肥,增加了企業負擔。
科學施肥是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是“測土配方施肥”的有效載體,是肥料發展的方向。國外的大型肥料生產企業肥料品種有上千個,我國一些大型生產廠的產品也有百十種,按照“肥料登記”規定,改變肥料有效成分、含量或劑型的,都要重新申請登記,這不利于肥料的發展和科學施肥。測土配方施肥是根據土壤肥力和作物需肥情況配肥,“肥料登記”辦法一品一證束縛了測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進行。一般企業要辦理數十個登記證,大型企業要辦理上百個登記證,一品一證,證書一大疊,費用十幾萬、幾十萬元。生產企業的產品除在本地銷售外,還要銷售到全國各地,企業還要憑登記證到各銷售地按品種一一備案,還要將登記證、備案證復印,發放到各級、各地經銷商備查。同時,一個品種一種包裝,需要一個包裝印刷雕版,增加了包裝袋、制版費等各種成本,登記證到期或證號改變,原有的包裝袋及包裝印刷雕版都要作廢,既浪費了錢財,又浪費了資源,既增加了企業負擔,也加大了農民開支,不利于農民增收。
3、“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容易產生腐敗。
執行此辦法需要肥料生產、營銷、使用等各方面人才,要完成此項工作,省以下農業部門只能委托原各地農業“三站”的人員來實施。農業系統 “三站”的一些人員一直在經營肥料的生產和銷售,其公益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尚未徹底分開。一些人在“肥料登記”執行中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多年來實踐證明,部門保護,行業壟斷加劇了對其他農資經營者的不公平,造成很多矛盾和腐敗。一些不具備生產許可證頒發條件的企業,取得了農業部門的肥料登記證,并以此取代生產許可證,進入化肥生產領域,造成了一種產品兩個“門檻”的不平等準入制度。
4、化學肥料(化肥)是安全、有效的肥料,不需要登記。
“肥料登記”在一定程度上是參照“農藥登記管理條例”制定。但兩者有根本不同。農藥品種是在不斷地創新,而新品種農藥的藥效、毒性、致癌、致畸、生物安全、環境安全、抗藥性等各方面需要長期觀察和評價,所以對農藥登記是必要的。而以氮、磷、鉀為基礎的化肥(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及以他們為原料生產的復混肥料)生產工藝成熟、化學組成穩定,經國外、國內長期使用,其肥效、安全性、毒性得到長期、廣泛、充分的證明和公認,屬于安全、有效的化肥,與農藥有本質區別。而且復混肥料的配方又多是農業部門、農業專家提出的。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登記,是一種浪費。
5、“肥料登記”直接違反了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家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目的是“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還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列入目錄的產品。化肥產品已經列入國家工業產品目錄,化肥生產企業已經獲得《生產許可證》,說明其生產經營的化肥已經納入了國家對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范圍,產品質量也符合國家標準和質量,自然就可以生產和銷售。而農業部門又出臺”肥料登記”,規定不取得肥料登記許可證不能從事化肥生產、銷售,并以此進行限制、處罰,侵害了廣大化肥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許可的是政府職能部門的服務管理責任,行政許可的設定應當是: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該辦法違反了行政許可設定的基本原則,屬于典型的重復創設行政權。
在肥料登記制度實行以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初衷并沒有實現,市場上假、冒、偽、劣產品并未減少。相反,企業與“多頭執法”、“層層交費”的劇烈矛盾不斷增加,而在利益轉移的鏈條中,農民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為了中國化肥產業穩健發展,更為了中國農業增產,農民持續增收。我們建議,取消《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