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記者從中國磷肥工業協會和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獲悉,針對當前實施的磷礦石資源稅稅額標準的不合理問題,溫家寶總理對包括由中國化學礦業協會、中國磷肥工業協會提出的《關于請求調整磷礦石資源稅稅額標準的建議》在內的6條建議已作出重要批示。工信部等部門正在積極落實溫家寶的批示,向中國磷肥工業協會等單位深入了解情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去年10月1日上調了磷礦石的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后的稅額標準由每噸3元增加到每噸15元。
然而,眾所周知,我國是世界磷礦資源大國,但磷礦資源豐而不富,在已查明的儲量中,97.5%為中低品位磷礦,全國磷礦資源的平均品位(P2O5含量)為 16.95%。磷礦企業和磷肥企業認為,這種磷礦資源現狀須走選礦富集的開發利用道路,因此磷礦資源稅按照每噸原礦征收標準不合理。目前,云南已具有 1000萬噸/年選礦能力,湖北也建成900萬噸/年選礦裝置,每噸標準礦消耗2~4噸原礦。如此測算,每噸標準礦將征收30~60元的資源稅,這大大增加了中低品位礦的利用成本。按照原礦征收資源稅,將加劇企業采富棄貧行為,造成磷礦資源巨大浪費,違背了國家鼓勵貧富兼采的政策。
據了解,目前許多磷肥企業都在進行中低品位磷礦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國家對此應當鼓勵。如果資源稅的標準制定不合理,將會打擊企業開采和利用中低品位資源的積極性,也有悖于政府調整資源稅的初衷。
由于磷肥企業每年約消耗磷礦石5000萬噸,此次資源稅調整每年給磷肥行業增加成本超過60億元。這60億元資源稅無疑對舉步維艱的磷肥行業是雪上加霜,絕大多數企業表示難以承受,最終會損害廣大農民的利益。
近期,磷礦企業和磷肥企業一直呼吁,磷礦石資源稅的計費標準應加以調整,改按原礦征收為按標礦征收,且對開采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給予政策支持。為了營造良好的磷資源開發環境,推動中低品位有效利用,企業還建議,對國內配套建設有選礦裝置的企業采用差別稅率適當優惠的辦法,以體現國家鼓勵資源節約的政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