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12月24日表示,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項規章將規范我國黃磷行業發展,防止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確保安全生產,并進一步促進黃磷行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升級。
《準入條件》要求,新建和改擴建黃磷生產企業廠址要靠近磷礦資源所在地和電力生產中心,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千米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干道、鐵路干線及重要地下管網兩旁1千米以內,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千米以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文化遺產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建黃磷生產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開工建設、投產運營的黃磷生產企業,要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及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準入條件》還規定,磷爐尾氣不得直排燃燒,必須實現能源化或資源化回收利用,新建黃磷裝置尾氣綜合利用率必須達到90%以上。鼓勵黃磷生產企業利用黃磷尾氣作為熱源生產精細磷酸鹽或發電,鼓勵企業開發應用磷爐尾氣生產碳一化學品技術。同時,含元素磷廢水必須實現零排放,必須在生產界區內建設泥磷回收裝置,泥磷處理處置應嚴格執行關于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黃磷廢渣要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進行處置和綜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新建黃磷裝置磷渣利用率必須達到95%。企業要對當年產生的磷爐渣實施綜合利用,企業自身利用困難的,應通過適當方式由其他企業實現綜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