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設定淡季出口基準價、利于平緩國內化肥價格暴漲暴跌
與以往關稅政策不同,本次出口關稅首次設定了主要化肥品種的淡季出口基準價格,根據化肥出口價格與基準價格的相對大小,分別采用不同的征稅方式,能夠在國際市場化肥價格大幅波動時,平緩國內市場化肥價格暴漲暴跌的局面,兼顧農民和生產企業的經營效益,實現雙贏。其中,尿素淡季出口基準價為2300元/噸,DAP淡季出口基準價為4000元/噸,MAP為3700元/噸,重鈣為3100元/噸。在淡季,若化肥出口價格低于基準價格,則對化肥出口征收10%的關稅,若化肥出口價格高于基準價格,則根據公式“稅率=(1.1-基準價格/出口價格)*100”征收關稅。對化肥征稅方式的調整,部分緩解了國家以往在關稅政策制定方面的被動地位,即當國際化肥價格大幅上漲時,為了保障國內農民種糧收益,國家必須大幅上調化肥出口特別關稅,最高時達到150%;當需求萎縮、經濟下滑時,為了緩解企業庫存和資金壓力,企業又必須下調出口關稅,這樣的征稅方式帶來的壞處就是國家關稅政策的頻繁變動,而且大部分情況下政策變動都呈現出滯后性。設定化肥出口基準價格后,如果國際市場化肥價格上漲過快,導致化肥出口價格高于基準價格,由于關稅稅率為出口價格的增函數,出口價格越高,企業需要承擔的出口稅率就越高,只有部分具有成本優勢的企業才能進行出口,抑制了國內化肥的過度出口,有利于穩定國內價格,也就避免了國家出口關稅的頻繁調整給企業生產安排與原材料采購帶來的不確定影響。
(2)化肥淡旺季劃分詳細到月份
本次化肥關稅調整,對尿素、DAP、MAP及重鈣的淡旺季劃分具體到了月份,而且考慮了不同化肥品種之間的淡旺季區別。其中,尿素的旺季定為2009年2-6月、9月1日至11月15日,淡季定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7-8月及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DAP、MAP及重鈣等磷復肥的旺季定為2009年2-5月、8-10月,淡季定為2008年12月、2009年1月及11-12月。
(3)淡旺季關稅差別化、利于緩解化肥“全年生產、季節性使用”矛盾
本次關稅調整政策,不僅考慮了不同化肥品種之間的淡旺季區別,將氮肥、磷肥等主要化肥品種的淡旺季劃分具體到月份,而且在淡旺季對化肥出口關稅實行差別化政策,有利于焊接化肥“全年生產、季節性使用”的矛盾。在淡季,分別設定尿素、DAP、MAP及重鈣的出口基準價格為2300元/噸、4000元/噸、3700元/噸及3100元/噸。當化肥出口價格低于基準價格時,關稅稅率為10%;當化肥出口價格高于基準價格時,稅率=(1.1-基準價格/出口價格)*100。在旺季,化肥出口的暫定稅率為35%,特別出口關稅為75%,總出口關稅合計110%。
實行淡旺季化肥關稅差別化政策,既能保證旺季國內用肥需求得以滿足,穩定國內化肥價格,保障農業利益,又能在淡季使國內化肥企業通過出口來消化多余庫存,有利于緩解化肥“全年生產、季節性使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