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年第31號公告規定: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不得轉讓,不得為無證企業代加工產品;為合法農藥企業代加工與所頒證書相同的產品,必須在生產所在地的省級農藥生產主管部門備案。簡短的一句話包含了以下六點規定。
1、 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不得轉讓其它企業使用或者用于其他產品;
2、 委托加工企業與代加工企業必須是國家發改委已核準的農藥定點企業;
3、 委托加工企業與代加工企業均須合法取得代加工產品的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及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并執行相同的產品標準,即代加工產品'三證'相同;
4、 委托加工企業與代加工企業的代加工產品'三證'均應在有效期,任一方的任一證書過期則代加工合同同時終止;
5、 委托加工企業或代加工企業申請領取或換發代加工產品批準證書(或農藥生產許可證)時,現場審查在本企業進行,本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和管理制度。
6、 代加工企業必須在生產所在地的省級農藥生產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