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決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同時,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肥料登記證、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等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通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納稅人的后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