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3月1起,新開辦的農藥企業核準資金最低要求為:原藥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投資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不含土地使用費),其中環保投資不低于投資規模的15%;制劑(加工、復配)(包括鼠藥、衛生用藥)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3000萬元,投資規模不低于2000萬元(不含土地使用費),環保投資應不低于投資規模的8%。不再受理分裝企業、乳油和微乳劑制劑加工企業核準。制劑(加工、復配)企業新增原藥生產,須重新核準。
對《農藥企業核準、延續核準考核要點(試行)》(發改辦[2005]1191號)進行修訂,發布《農藥企業核準、延續核準考核要點(修訂)》。農藥企業更名、搬遷參照延續核準考核要求執行。
調動和發揮地方農藥行業管理部門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決定將制劑企業的延續核準工作由各省農藥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報我委備案。企業更名由各省農藥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報我委備案。我委主要抓好制劑企業的延續核準、企業更名工作的監督、抽查和指導工作。各省農藥行業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和《農藥企業核準、延續核準考核要點》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做好制劑企業的延續核準、企業更名工作。
加強農藥企業日常管理。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上公布已通過核準、延續核準、更名的農藥生產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