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日從市物價部門獲悉,市場上所有化肥(包括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的化肥和未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實行出廠環節提價申報的化肥)從出廠到零售環節順加的綜合差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正常合理運雜費另加。對經營環節儲存時間較長、利息負擔增加較多的,在嚴格審核企業費用支出的基礎上,在確定綜合差率時可酌情適當放寬。有關生產企業提高列入提價申報范圍的產品出廠價格,應當按照規定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內將提價申請書面報告送達物價局,物價局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及決定告知經營者;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經營者申報內容。
物價部門在春耕開始對市場化肥價格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囤積居奇,哄抬肥價,牟取暴利,擾亂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嚴肅查處,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如發現有化肥亂漲價行為可撥打12358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