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月14日發布2008年第8號公告,自2月15日起對我國磷復肥出口關稅稅率進行調整。
調整具體方案為:2月15日至9月30日,磷酸一銨、磷酸二銨出口暫定關稅稅率提高至35%;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實行20%的稅率。對部分含磷復合肥(稅則號列:31052000氮磷鉀三元素復合肥、31055900氮磷二元素復合肥、31056000磷鉀二元素復合肥)開征出口暫定關稅,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實行35%的稅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實行20%的稅率。
相比于原方案(即磷酸一銨、磷酸二銨一季度按20%征收出口關稅,二季度和三季度按30%征收出口關稅的方案),2月15日至3月31日磷酸一銨和磷酸二銨的出口關稅提高了15%,提高幅度高達75%;4月1日至9月30日出口關稅提高了5%,提高幅度為17%;四季度出口關稅則維持原方案20%不變。另外新增加了對含磷復合肥征收出口關稅,目前除氮鉀二元素復合肥出口仍不征收出口關稅外,其余所有的復合肥出口均要征收出口關稅,標準同磷酸一銨、磷酸二銨一樣。
國家調整磷復肥出口關稅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抑制復合肥出口;二是堵塞漏洞,防止有些企業把磷酸一銨、磷酸二銨加其他元素冒充復合肥出口規避關稅。據了解,此前曾出現過尿素征收出口關稅后,個別企業在尿素中加磷肥、鉀肥冒充復合肥出口規避關稅的事件。
另外,此次磷復肥出口關稅上調,也體現了一個強烈的政策信號:即國家不希望化肥過多出口,希望更多的化肥留在國內,以保障國內化肥供給,特別是農業旺季用肥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