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劇毒、高毒農藥產品,不得使用與醫藥產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裝,其他農藥產品使用與醫藥產品相似包裝的,標簽應當標注明顯的警示內容或像形圖。標簽上漢字的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標識應當醒目。
二、農藥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對于橫版標簽,應當在標簽上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位置顯著標出;對于豎版標簽,應當在標簽右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位置顯著標出;(二)不得使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三)字體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四)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無法同行書寫外,不得分行書寫。
三、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應當醒目標注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正左方(豎版標簽)相鄰位置(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再標注劑型名稱),字體高度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劑應當標注總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種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及含量應當醒目標注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正左方(豎版標簽),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字體高度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1/2。
四、標簽使用商標或本規定允許使用的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邊或角;含文字的,其單字面積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
五、標簽和說明書上不得出現未經登記的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的圖案、符號、文字。
六、經核準的標簽和說明書,農藥生產、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標注內容。需要對標簽和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報農業部重新核準。農業部根據農藥產品使用中出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問題,可以要求農藥生產企業修改標簽和說明書,并重新核準。
標簽和說明書重新核準三個月后,農藥生產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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